中国规划网
登陆 | 注册
当前位置: 主页 > 政策法规 > 行政法规 >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AB制工作细则

时间:2009-12-22 16:46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为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方便建设单位,树立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良好的工作作风,规范服务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所谓"AB制"是指报建项目审批的经办人除主办人(即A)外,要有指定协办人(即B),正常情况下由"A"负责,"A"不在时,必须由"B"接替"A"负起责任。
  二、"A"因公、私原因请假2日以上(含2日),必须将全部办件移交"B,,处理,保证报建项目正常运转,按公示时限完成。
  三、"A"在办公时间内参加外出开会、现场踏察等公务活动时,有建设单位来访,不得以"经办人不在"为由拒绝接待。必须由"B"负责了解来访原因,能处理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要认真做好记录,负责事后向"A"作以交代,并由"A"主动与建设单位联系,反馈回复意见。
  四、原则上,经办人对建设单位预约的来访,不能失约。但因紧急公务不得已失约时,"A"必须责成"B"接待,并行使"A"的职责。
 
  (责任编辑:玮锋)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