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规发[2006]82号
长沙县、望城县、高新区、经开区规划(分)局,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种市政基础设施必须按已经批准的各级城市规划实施,并依法履行规划审批手续。本通知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城市交通和对外交通设施,防洪堤、电力、电信、供水、排水、燃气等市政管线及工程设施。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规划实施,确需调整已批规划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一)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负责下列重要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调整审批(按规定须报上级审批的除外)
1、机场,铁路,港口;
2、对外客货运站场,公共交通枢纽;
3、城市主次干路、快速路(包括桥梁、隧道等);
4、水厂及输水干管,污水处理厂及排水干管(渠);
5、110kv及以上变电站及送电线路;
6、国家通信干线;
7、高压燃气管道,燃气储配站
8、跨市、区、县行政区的所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二)高新区、经开区范围内其他项目的规划调整由规划分局负责。长沙县、望城县行政区域内已纳入长沙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地域(不含经开区)的其他项目的规划调整,由市规划局委托所在地的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应报市规划管理局备案。市规划管理局可变更或者撤销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三、经开区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一书两证”的规划审批,由经开区规划分局负责;长沙县、望城县行政区域内已纳入长沙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地域(不含经开区)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一书两证”的规划审批,由市规划管理局委托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中本通知第二项规定的重要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应报市规划管理局备案。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办公室
二OO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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