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发动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增加全民绿化意识,建设优良的人居环境,发挥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的积极性,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市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街头景点和规划建设的公共绿地、拉萨市河道两岸可绿化空地、市郊空地、防护绿地等。
第三条拉萨市建设局主管城市绿地认养工作。市园林局负责城市绿地认养的指导、协调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绿地认养人包括:
(一)庭院无附属绿地或未达到绿化指标的单位;
(二)需要向社会宣传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社会团体等;
(三)自愿为城市绿化作贡献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社会团体、个人等;
(四)自愿种植纪念林木的社会团体、个人等。
提倡和鼓励学校组织青少年学生认养绿地,主要以学校、班级、共青团和少先队等名义;学生也可以以个人名义参加绿地认养,主要以管护、保洁为主。
第五条认养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市园林局提出申请,并以一定形式证明其具备认养能力。市园林局对认养人申请及证明进行审核并报市建设局批准。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园林局统一发放《绿地认养证》。
第六条认养人可直接参与绿地建设、管理养护和保洁;也可以采取出资方式,委托专业绿化养护公司或园林建设专业部门开展建设、管理、养护、保洁工作。
第七条凡认养绿地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可以设置认养标志牌。认养标志牌统一由市园林局制作。认养绿地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且认养期限达到3年,可享受绿地的冠名权。
第八条绿地认养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的功能和性质,不得在绿地内擅自增加建筑物、广告牌、游乐设施等。
第九条绿地认养实行合同管理办法,市园林局应和绿地认养人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书应当明确绿地名称、地址、数量、合同当事人名称、权利义务、期限等主要内容。
认养期限不少于一年,最多不超过五年。需要延期的,可续签合同。
第十条市园林局应当建立认养活动档案。档案应当记载绿地认养的基本情况。
市园林局每年将绿地认养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认养绿地可作为单位、公民义务植树内容,列入年底义务植树统计范畴,也可纳入单位当年绿化工作目标考核中。
第十一条市园林局应当开展绿地认养评比活动,对有突出贡献的绿地认养人给予表彰和鼓励。
第十二条认养人或认养人委托的专业绿化养护公司应当服从市园林局的管理、检查和考核。凡因人力、财力或其它原因需解除认养协议的,需提前30天向市园林局提出。认养绿地达不到要求的,由市园林局宣告终止协议,撤销标志牌,收回认养证。若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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