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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规划局关于城中村改造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09-12-22 16:09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第一条: 为了加快兰州城市化进程,推进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共兰州市委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中村改造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城中村改造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中村改造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规划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突出重点、逐步改造的原则。
    第六条: 城中村改造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城中村改造规划包括全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和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
    1、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建设、市政等部门及区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编制全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依据。
    2、各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以村庄为单位,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作为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规划管理的依据。
    第七条: 全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的编制必须从实际出发,根据兰州市城市发展的需要,对城中村的布局进行合理的安排。其主要内容包括:
    1、分析全市城中村的现状和主要问题;2、确定全市城中村改造的原则、总体目标、分项目标和阶段目标;3、确定全市城中村的改造内容、改造模式、空间布局、功能定位及实施时序;4、确定全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用地布局;5、拟订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具体技术要求;6、全市城中村改造的各项建设的总体安排和分期实施建设的建议。
    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要求的内容进行编制,除依据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外,还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城中村改造的用地范围,改造村庄的人口数量、户数、经济发展情况、现状建筑规模等,并综合分析城中村存在的问题;2、分析城中村的主要属性和特征,将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中的相关规定具体化;3、根据拆迁安置人口、户数以及该城中村在城市中的区位等因素,合理确定的拆迁安置用地性质和规模,以及规划建设规模;4、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的其他用地性质和规模;5、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公共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布局。
    第九条: 编制全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和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村委会村民代表意见,实行“一村一案”。
    第十条: 城中村改造规划的编制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
    第十一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将批准的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和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在办公场所和受影响的范围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编制。有关住宅日照标准、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强制性内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应合理规划停车场、公共绿地以及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全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和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实施。对未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村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土地、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房产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城中村改造建设的统一规划管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一书两证”规划审批手续,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 除城市规划涉及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市级以上(含市级)重大公益建设项目外,城中村的现有集体所有土地,不再审批与城中村改造无关的项目,主要1用于城中村的改造,确保城中村改造用地。
    第十六条: 未列入改造范围的市区其他村镇的规划建设用地,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大对城中村和规划控制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保证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城市整体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玮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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