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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市规划公开规定

时间:2009-12-22 14:23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敬告:本文版权归中山网·政务所有,转载时请注明出处,必须保留网站名称、网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随意删改文章任何内容,我社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 http://www.zsnews.cn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管理必须按规定实行公开。
  第三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特殊要求的规划项目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不予公开的城市规划,经过解密后可以公开。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城市规划,应当提交市保密局审查同意后加注保密标识。
  第四条 本市城市规划公开工作按照职责权限分别由市、镇(区)两级规划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市规划局负责公开全市性的和中心城区的各项城市规划,各镇(区)规划管理机构负责公开所在镇(区)范围内的各项城市规划。
  规划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门工作部门或工作人员承担该项工作。
  第五条 应当公开的城市规划材料必须进行整理、核对,经规划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方可进行公开。
  第六条 城市规划草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结果应当公开。
  第七条 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将审查后的城市规划草案公开,征询公众意见。
  第八条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应当公布其图纸、文本、说明、附件、规划实施时间和查询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 依法进行城市规划调整的,其规划调整草案及经批准后的城市规划应当予以公开。
  第十条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规划审批结果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
  (二)用地范围、建设工程性质;
  (三)用地规划总平面图(含相邻关系)、工程设计方案平面图、立面图(或透视图);
  (四)各单体建筑的高度、层数、建筑物间距、建筑面积、绿地率、建筑物退界及退让城市规划控制线、距离配套设施等内容;
  (五)审批单位、批复文号、监督单位和联系电话等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规划管理机构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公开:
  (一)新闻媒体发布;
  (二)规划展馆、办公场所展示;
  (三)建设工地规划公示牌;(四)召开会议或举行听证会;(五)网上发布。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成果、重要规划信息和工作动态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公开。
  第十三条 重要建设项目宜在规划展馆公开,展示规划总平面示意图或模型。
  第十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核定规划设计方案阶段前须予以公开或举行听证会,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公众的意见。
  (一)重要的公共市政基础设施、高层建筑及大型建筑住宅小区;
  (二)对相邻居住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
  (三)已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变更的。
  前款第一项的建设项目,在规划审批后还须在建设工地显眼位置设置规划公示牌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口头、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意见。
  第十六条 建设工地规划公示牌,应设置在工地入口处或人流较多的位置。公示牌由建设单位负责制作,其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平方米,式样由规划管理机构统一监制。
  第十七条 采取会议(或听证)形式征询意见的,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先行公告,告知报名参加会议的条件、期限、地点、时间以及联系单位、地址、电话等事项。
  第十八条 采取会议形式征求意见的,如果要求参加会议的人数较多,应当根据利害关系及报名先后顺序,确定参加会议人员的名单。并于会议召开前7天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通知参加会议人员,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事由、参加人员及联系地址以及有关意见建议等。会议可以使用录音、摄像机等设备作为会议辅助记录。
  第二十条 采取听证形式征询意见的,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建设项目涉及公共利益的,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听证程序按《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采取听证方式听取意见的,应制作听证笔录。规划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审批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第二十一条 按第十一条规定的方式难以及时、完整公开的,可以在该公开方式中按照下列要求进行目录式指引:
  (一)公开该城市规划的名称(文件编号)、批准日期、规划类别、规划区域范围、审批机关的名称及批准文号,组织编制单位名称或编制单位名称;
  (二)标明可以查阅该规划文件的地点、部门、联系方式,提出意见的途径。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草案公开时间不少于20日。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本地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采取在办公场所、展馆、建设工地公开的,其公开时间不得少于20日。但建设项目审批结果在建设工地以公示牌形式公开的,其公开时间应当至竣工验收时止,期间公示牌的翻新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草案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公众意见、处理意见以及公开资料等,应当与审批文件等资料一并存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查阅上述档案资料。
  第二十五条 已超过公开期限的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城建档案馆申请查阅。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查阅规划档案的,城建档案馆应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查阅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查阅的原因;
  (三)不属于城建档案馆归档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查阅途径及有关机关联系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公开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间和结果,方便公众查阅,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规划局聘请社会各界代表和部分市民为城市规划监督员,对城市规划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众可依法对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提出意见与建议,并对违反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并署名的,规划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九条 市规划局每半年检查一次镇(区)规划管理机构的规划公开工作。对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公开的,应当通报批评,由此造成规划或审批失误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玮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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