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实施《东北地区旅游业
发展规划》的通知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大连市旅游局、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加快发展东北地区旅游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3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1号)和国家相关规划,国家旅游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编制了《东北地区旅游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做好规划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促进东北地区旅游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玮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