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9]48号)要求,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我部定于今年12月上中旬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一)督促各地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国家建筑节能有关规定。 (二)督促各地按要求完成“十一五”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任务。 (三)总结推广各地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经验和做法,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检查内容 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任务,专项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建筑节能、供热计量改革及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等。 (一)建筑节能检查内容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各项规定及有关配套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2、各地完成国务院确定的建筑节能“十一五”工作任务情况及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 3、新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重点检查《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贯彻实施情况。 4、对2008年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下发执法告知书的工程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二)供热计量改革检查内容 1、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有关供热计量的规定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供热计量技术规程》中有关供热计量强制性条款情况。 2、2009年出台的有关供热方面的法规、政策、标准以及落实2009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唐山会议)情况。 3、供热计量价格及收费办法制定和执行情况。 4、新建建筑(含公建、居住)安装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并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进展情况。 5、既有建筑(含公建、居住)实施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进展情况。 6、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建立和完善供热计量收费机制,实施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进展情况。 7、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改革的完成情况。 8、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保障情况。 9、集中供热单位数量、面积、热源燃料结构、供热能耗及所有制和收费情况。 10、供热安全保障情况(具体措施、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燃料储备情况等)。 (三)城镇污水处理检查内容 1、各地城镇污水处理的总体情况,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情况。 2、36个重点城市“污水全部收集和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3、污水处理厂进口处污水COD浓度全年变化及出口处COD浓度全年分布情况。 4、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5、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和再生水利用情况。 6、对2009年度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季度通报中存在问题的项目及2009年度运行负荷低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内容 1、《全国城镇环境卫生“十一五”规划》、《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垃圾处理规划、配套政策措施、技术标准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2、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基本情况、实际运行情况及垃圾处理收费情况,重点是全国第二次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等级评定复核中未达标设施整改情况。 三、检查时间及组织方式 (一)检查时间:2009年12月上中旬。 (二)检查范围:除四川省、新疆以及西藏自治区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在检查范围之内。受检城市包括4个直辖市、5个计划单列市、各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以及抽查的各省、自治区的1个地级市、1个县。 (三)组织方式:我部共组成9个检查组进行检查,每个组检查3~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检查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建筑节能专项检查 1、检查组确定各省、自治区接受检查的地级城市及县,并于12月4日前通知相关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填写《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并于12月10日前报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3、受检省(自治区)和城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检查组汇报本地区贯彻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及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4、对于实际工程,地级以上城市检查6个项目(其中:4个公共建筑项目,2个居住建筑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6个项目(其中:4个公共建筑项目,2个居住建筑项目)的施工现场;县级城市检查3个项目(其中:1个公共建筑项目,2个居住建筑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3个项目(其中:1个公共建筑项目,2个居住建筑项目)的施工现场。各受检城市提供检查范围内的全部项目清单,由检查组抽查。 (二)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 1、受检省(自治区)和城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向检查组汇报本地区贯彻落实供热计量改革有关法规政策及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的总体情况。 2、受检省(自治区)和城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向检查组提供以下书面汇报材料: (1)2009年出台的有关供热方面的法规、政策、标准以及落实2009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唐山会议)情况。 (2)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包括新建建筑安装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安装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执行情况;供热计量装置安装与供热计量收费同步执行情况;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情况;计量热价制定及执行情况;宣传贯彻《供热计量技术规程》供热计量技术路线执行情况;政府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及居民住宅热计量收费情况;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利用国家奖励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情况。 (3)采暖费“暗补”变“明补”改革进展情况。目前尚未实行热费制度改革的城市要写出专题报告说明情况,由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汇总。 (4)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保障情况。受检城市提供制定并完善财政补贴政策及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保障情况。 (5)供热设施安全及建立的城市供热保障情况。受检省(自治区)、地级以上城市分别提供供热保障体系、措施、应急预案情况。 (6)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情况。受检的示范城市重点汇报贯彻执行《关于组织开展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08]58号)情况并提供书面材料。 3、各受检城市提供2009年竣工验收的新建建筑工程项目清单,由检查组抽查。地级以上城市现场检查3个项目(其中:1个公建项目,2个居住项目)的热计量及温控装置安装和热计量收费情况,县检查2个项目(其中:1个公建项目,1个居住项目)的热计量及温控装置安装和热计量收费情况。 4、受检省(自治区)和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分别认真填写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表,于2009年12月4日前报我部城市建设司。 (三)城镇污水处理专项检查 1、贯彻落实国家污染物减排有关要求及工作推进情况,并提供相关书面汇报材料。 2、现场考核项目,地级以上城市检查3个项目(其中:1个在建项目,2个运行项目),县级市或县城检查2个项目(其中:1个在建项目,1个运行项目),无在建项目或项目不足的,可酌情进行调整。 3、对于在建项目,应提供基本建设程序、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等相关材料。 (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专项检查 1、检查组确定各省(自治区)接受检查的地级城市(区)及县,并于12月4日前通知相关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环卫)主管部门。 2、请地级以上城市环卫主管部门填写《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基本情况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环卫)部门汇总各城市情况并认真填写《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情况汇总表》,并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环卫)主管部门于2009年12月10日前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基本情况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情况汇总表》上报我部城建司。 3、受检省(自治区)和城市的住房城乡建设(环卫)主管部门向检查组汇报本地区贯彻落实垃圾处理有关规划、配套政策措施及推进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情况,贯彻执行垃圾处理技术标准情况,落实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经费到帐和垃圾处理收费情况,实际运行中的垃圾处理设施及整改评定复核中未达标设施的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五、检查结果处理方式 (一)建筑节能专项检查 1、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本次针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查按不同气候区、不同重点专项工作评分并由高到低排序。 2、工程项目。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有关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工程项目,下发执法告知书。 (二)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 1、本次针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的检查评分由高到低排序,并反馈意见。 2、工程项目。对检查中发现违反《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有关供热计量规定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供热计量技术规程》标准中有关供热计量强制性条款的工程项目,下发执法告知书。 (三)城镇污水处理专项检查 1、对检查情况进行反馈。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提出整改措施,并跟踪督导。 (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专项检查 1、对检查情况进行反馈。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提出整改措施,并跟踪督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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