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优势
高新技术产业高地
截止2008年6月,园区累计吸引14500家国内外著名企业落户,已形成集成电路、软件、游戏动漫、生物医药、新材料等产业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60%以上。园区专利申请年增长达50%,其中发明专利申请占比达46%,走在全省开发区前列。
国家级产业基地
围绕科技跨越发展战略,园区已建成8个国家级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中国软件欧美出口工程试点基地、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园、火炬计划汽车零部件产业基地、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基地、纳米技术国际创 新园。
创业投资活跃
园区累计引进风险投资机构和担保机构近50家,组建成立了苏州创投集团有限公司,形成了集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融资担保为一体的资金支持体系。园区创业投资资金规模达到100亿元。接受过风险投资的园区企业100多家,接受过担保扶持的区内中小企业300家次。自07年6月开始运作的中小企业统贷平台已为30多家区内初创期的企业提供了贷款支持。
知识产权保护
苏州工业园区是江苏省第一个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园区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企业和个人申请专利给予资助,对年度专利申请大户、获得江苏省名牌产品、江苏省著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重奖。设立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中心,以及园区知识产权法庭,为区域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司法保障。设立1000万元的“知识产权保护维权基金”,为区内企业维护自身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提供诉讼保障。
二:投资政策
拥有较大项目的自行审批权
同时享有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政策 全国首家综合保税区试点 全国首个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政策试点区域 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基地 拥有充分授权的外事管理权 拥有预筹积累个人账户为主的公积金制度 三:投资成果
科技创新集群推进
截止2008年6月底,园区集聚了海内外科技人才创办的科技型创新企业700余家,跨国公司和国家级研发机构100多家,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350家。
集成电路产业
园区集成电路产业销售收入占全国18%。园区已集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40多家,“IC设计与制造产业集群”入选国家产业集群试点。园区是国内集成电路产业最集中、企业最密集的地区之一。
软件产业
园区软件企业300家,其中1家产值超10亿元,8家超亿元,2家入选“中国软件出口20强”,2家入选“中国软件外包20强”,5家入选“江苏省软件服务外包10强”。
游戏动漫产业
园区有游戏动漫企业40多家,其中游戏公司近20家、动漫公司近30家,50%以上的企业主要从事原创作品生产和营销,每年原创动画生产能力超过5000分钟。
生物医药产业
园区医药企业产值达80亿元。园区已集聚生物医药创业企业50多家。5家企业位居“全国医药工业企业利润百强”前列;2家企业位居”全国卫生材料工业企业50强”前列;3家企业位居”全国医疗器械工业企业50强”前列。
新材料产业
园区新材料产业产值达45亿元。园区新材料产业主要包括电子信息材料、纳米材料、新能源材料、先进复合材料、生态环境材料、生物医用材料等领域。
在纳米新材料领域,由中国科学院与江苏省和苏州市人民政府共同创建的中国科学院苏州纳米技术与纳米仿生研究所,开展以纳米电子与器件、纳米生物与纳米医学及纳米仿生技术为重点方向的研究。
四:投资指南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地位。
外国投资者所占注册资本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少于25%。合营者可用现金出资,也可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及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外国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汇出境外,也可以在境内再投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中外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共同举办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由合作各方就各自提供的条件、权利、义务、收益分配或风险、债务的承担、企业的管理方式、期满后的财产处理等共同协商,在企业合同中明确约定。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技术、关键设备等,中方通常负责提供土地使用权、现有厂房设施或部分资金等。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 可以申请按照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
(一)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
(二)经财政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三)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外国合作者依照上述规定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除合作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认购一定比例的股份,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公司。外国投资者也可依照有关法规对中国的A股上市公司进行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各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它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
投资性公司
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必须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或者;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
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被赋予较一般外商投资企业更为广泛的经营范围,以鼓励跨国公司开展系列投资活动。目前,投资性公司可在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工业、农业、基础设施、能源等领域进行投资。
中外合作开发
中外合作开发是指中国公司与外国公司通过订立风险合同,对海上和陆上石油、矿产资源进行合作勘探开发。它是目前国际上在自然资源领域广泛使用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其最大的特点是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合作开发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勘探、开发和生产阶段。
BOT
BOT方式是指投资者在投资国承担一个既定的工业项目或基础设施项目,负责项目的建造、营运、维修和转让。投资者在固定期限内营运设施并且被允许在该期限内收回对该项目的投资、营运、维修费及其他费用,在规定的期限满后,将该项目转让给项目方的政府。在中国BOT方式以设立项目公司形式,被试用在高速公路、电厂、污水处理等领域。
创业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本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在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由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的必备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设立创企业,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且符合其它条件的必备投资者;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除必备投资者外,其他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