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园区简介
广西北海工业园区成立于2001年8月22日,2003年3月24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升级为自治区级开发区。园区规划建设目标是可持续发展并与国际接轨的绿色、生态工业园区。
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74号公告第一批通过审核的省级开发区之一。
园区位于北海市东北向,交通便利,高速公路、铁路贯穿园区,距海港和空港均14公里。西临北部湾海域、北临龙头江水库、南临七星江水库及横贯园区的湖海运河,共同构成独特、灵动的生态景观,是区内外客商投资创业、居住休闲的理想之地。
园区成立八年来,共引进 中国电子集团、长城计算机公司、创新科存储公司、景光电子公司、冠德电子公司、微创软件公司、贝因美公司、福达汽车公司等项目220多家,已逐步形成了以电子信息、汽车(机械)制造、食品药品等为主导的产业。
二:区域优势
北海坐落于广西南端,是中国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在沿海的结合地,1984年被列为首批十四个对外开放沿海港口城市之一,现已成为西南地区及中南部分省区最重要的出海口和对外商贸港口之一。
作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泛珠江三角经济合作区、西部大开发经济区、环北部湾经济区等几大区域的叠加区域和交汇点,北海迎来历史性的重大发展机遇。
三:基础设施
园区目前已完成中心土地的“九通一平”(即主干道路,供电,供水,通讯,宽带数据通讯,有线电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管道燃气和土地平整)建设及主干道路的绿化。
供电:
园区内已有10KV双回路两条专线,另外还预留35KV的架空线路,随时可用。由广西电力公司在园区建设的110KV变电站,已经建成并投入运营。如有用电大户进入园区造成用电紧张,可接入距园区2公里的高德变电站(110KV)和距园区3.5公里的平阳变电站(220KV)
供水:
园区现状管网:日供水4万吨;由城市供水管道承担。
备用供水源:北郊水厂日供水15万吨。
园区的水质为国家城市饮用水标准。
管网:园区内分区主干道的路网大部分已经建好。雨水管、污水管和给水管沿着园区已建成的主干道埋设,排水系统实行雨水和污水排放分离。
通讯:园区固定电话和宽带数据通讯(ADSL 、光纤)畅通。 生活小区:园区内建有“生活服务小区”,小区配套的宿舍和配套设施可满足园区企业职工的住宿等生活需要。此外,园区内规划有商住用地(包括别墅用地)。
四: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优惠摘录
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
一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是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的上述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是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实施条例据此明确,这一优惠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四是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实施条例据此明确,可以享受这一优惠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税收优惠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详见:《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优惠摘录
1、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关税和增值税方面的优惠
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详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
产品出口。我国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
4、《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决定》桂发[2007]18号)优惠摘录
规费减免政策。对于转移项目的各类规费、手续费等,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实行相应的减免政策。对转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等费用,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按最低限收费。对实际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产业转移项目,由当地政府承担其环境影响评估、安全评价等费用。
鼓励投资兴建工业标准厂房。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给予与投资建设廉价房同等的优惠待遇,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标准厂房第一次出售所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城建税、房产税及附加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投资者;标准厂房出租应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投资者。
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转移企业在国(境)内外上市融资;支持有实力的产业转移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允许产业转移企业以股权融资和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鼓励金融机构改进对产业转移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开辟信贷支持“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建立健全银企会商制度。培育地区资本市场,为转移项目提供及时周到的融资服务。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区经济发展需要的产业转移企业,其上缴的各项税收中的地方所得部分,自取得主营业务收入起,三年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给企业。
转出地资格直接确认。对在转出地已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等资格,转移到我区后不需重新评审,直接予以办理确认。
产业转移企业安排“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当地政府负责承担支付该就业成员3年内应由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37号)优惠摘录
提高投资强度。实行工业园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最低标准制度,每亩土地的实际投入,国家级工业园区一般不低于150万元,地级市的自治区级工业园区一般不低于100万元,其他工业园区(集中区)一般不低于80万元。对投资额低于500万元的工业项目,鼓励其租用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用地。工业项目的建筑密度不得低于30%,绿化率不超过20%,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住宅楼等非生产性设施。
大力推进标准厂房建设。标准厂房是指在工业园区内统一规划,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建成后用于出租或出让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厂房。标准厂房建设要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要求,控制单层,一般要求两层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28%、容积率达到0.8以上,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各工业园区原则上均应辟出专门区块,集中规划建设标准厂房。目前没有能力建设标准厂房的园区,要规划预留建设标准厂房的土地,待具备条件后进行开发建设。积极引导和鼓励村集体资产或土地使用权以入股方式参与标准厂房建设。
加大对标准厂房建设的扶持力度。从2007年至2010年,自治区将从工业园区建设专项扶持资金中安排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补助金,对当年竣工的标准厂房,经验收合格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按竣工面积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建设补贴,建二层的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建三层及以上按25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各市、县(市、区)也要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一般预算收入在20亿元以上的地级市,按1∶2配套,其他市按1∶1.5配套;一般预算收入在3亿元以上的县(市、区)按1∶1配套,其他的县(市、区)按1∶0.5配套。自治区安排的补助金将根据各地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及已建成标准厂房的企业入驻率情况分期拨付。各地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鼓励企业购买或租用标准厂房。各市、县(市、区)财政对购买新建标准厂房的生产型企业,根据企业实际购买面积按适当标准给予补贴;对租用标准厂房一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第一、第二年按适当标准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实行规费减免政策。对建设标准厂房的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人防费及税收实行优惠。对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一层全额征收,二层以上免征;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不再增缴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对将原有单层厂房改扩建成多层标准厂房的,不再增缴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对建设标准厂房的,免收人防费;标准厂房第一次出售所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城建税、房产税及附加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投资者。标准厂房出租应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投资者。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税收优惠摘录
第九条 实行税收优惠。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经济区内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15%税率以及“两免三减半”中减半征收期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企业外,免征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经济区内经批准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减半征收部分,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三)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经济区新办的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电子信息工业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外,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第一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随后年度减半征收。
(四)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经济区内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轻工食品、高新技术、海洋等工业企业,以及物流业、金融业、信息服务业、会展业、旅游业、文化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卫生等服务企业,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五)经济区内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第二十四条促进加工贸易企业发展。
(一)外贸发展资金重点向加工贸易企业倾斜,对新设立在经济区的加工贸易企业在形成生产能力并实现加工贸易出口后,按实际到位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比例控制在0.5%以内。
(二)凡在经济区内专为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直接产业配套且产业配套率达60%的新办企业,均视同转移企业,享受与加工贸易转移企业同等的资金扶持。有关企业的资格认证由自治区商务部门负责。
(三)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取消纸本手册,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四)外经贸发展资金重点支持出口企业发展国际商标品牌,对出口龙头企业优先推荐申报驰名商标或认定为著名商标。
6、《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北政发[2008]9号)优惠摘录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支持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补助、项目产业结构调整投资补助、项目贷款贴息、企业劳动用工补助和企业生产物流支出补助等五种扶持方式,可以分别采用,也可以同时给予扶持。
1、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补助用于为项目尽快投入建设创造“五通一平”(道路、给水、排水、供电、通讯及网络、土地平整)条件,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的20%。
2、项目产业结构调整投资补助用于为促使项目尽快建成投产,主要是建设标准厂房、生产线及配套设施等,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的20%。
3、项目贷款贴息用于对经济拉动作用显著的重大项目和对促进产业升级的重大技改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70%的五年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4、企业劳动用工补助用于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培训和招聘,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培训和招聘费用的50%。
5、企业生产物流支出补助用于降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物流成本,补助额度不超过本市与物流发达地区之间物流成本的差额部分。
7、园区鼓励政策
在园区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除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由财政集中设立企业技改研发专项资金,实行为期10年的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用于扶持企业扩大再生产。其中前5年专项资金扶持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后5年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半。详见:北政办[2002]32号文。
五:招商项目
IT配套产业园招商项目
中国电子北海产业园配套项目
LED显示器产业园招商项目
园区医院项目
园区生活配套设施项目
广西北海工业园区技工学校项目
塑胶产业园区招商项目
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电子信息产业配套)
避雷器系列产品生产项目
电力自动化产品产业化项目
大型夹砂玻璃钢管道、容器、汽车配件等系列项目
风力发电设备项目
北海海湾新城自来水厂及污水处理厂(一期)
仓储物流中心、公共保税仓库项目
园区商务中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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