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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园林:“活”的古迹——《佛罗伦萨宪章》解读

时间:2010-04-06 19:52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关于历史园林的《佛罗伦萨宪章》已经公布20年了,但是在我国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本期特发表有关解读《宪章》的论文及作者为本刊重新翻译的《宪章》文本,供大家共同学习、研究并遵守。
  1964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了《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即著名的《威尼斯宪章》,成为此后国际上古迹保护的权威性文献,它所确立的文物古迹的价值观及保护这种价值的方法论,为人们普遍服膺,迄今不失其先进性和成熟性。
  从《威尼斯宪章》伊始,历史古迹的概念从纯粹的建筑古迹被扩大了,人们将那些能见证“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富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的“城市或乡村环境”,包括城市、园林、历史地段等亦纳入古迹范畴。这种理念的形成无疑对历史园林的保护有重要的意义。1981年5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与国际风景园林师联合会共同设立的国际历史园林委员会在佛罗伦萨召开会议,起草了一份历史园林保护宪章,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于1982年12月15日登记作为《威尼斯宪章》的附件,即《佛罗伦萨宪章》。宪章开宗明义地指出:“作为古迹,历史园林必须根据《威尼斯宪章》的精神予以保存。然而,既然它是一个'活'的古迹,其保存亦必须遵循特定的规则进行,此乃本宪章之议题。”
  《佛罗伦萨宪章》产生迄今已20年了,作为国际上关于古迹和文化遗产保护的一系列重要宪章和公约之一,用以具体指导园林领域内的历史古迹保护。这里,参照《威尼斯宪章》保护古迹的原则和方法,解读《佛罗伦萨宪章》关于保护历史园林——“活”的古迹的原则和方法,对其整体思路和各条文间的逻辑做些梳理,以增益对宪章精神的理解。在此基础上,就《佛罗伦萨宪章》对于我国历史园林保护的指导性和适用性略作探讨。
  1 针对“活”的古迹的理性策略
  园林,“近乎理想化的世界意向”,在形态上有唯美倾向,但一旦随着岁月的流转有幸成为历史园林,担当“某种文化、某种风格、某个时代的表征”或者“具有创造力的造园家的独创意匠的见证”, 则已经如文化标本般被赋予科学理性色彩。
  《威尼斯宪章》指出:为了后代,将共同的古迹遗产“真实地、完整地传下去是我们的职责”。和建筑古迹相比,园林的主要素材——植物,所具有的生命特征,使历史园林有四季循环的季相、盛衰荣枯的变迁,有规律的、必然的新陈代谢以及外界因素的作用,使园林总处在动态之中,《佛罗伦萨宪章》称之为“活”的古迹,如何才算将其“真实地、完整地”保留下去呢?
  如果说建筑古迹保护旨在保证“原物”的最大化存在,历史园林保护则旨在借助人的维护抵抗自然变迁,保证一种寓不变于变的“原态”的最大化存在,始终不偏离原初的造园意匠、构图和意境。因此,《佛罗伦萨宪章》将历史园林保护的宗旨表达为实现一种平衡:“四季轮转”、“自然的变迁”、“造园家和园艺师力求保持其长盛不衰的努力之间不断的平衡”。同时强调任何的保护行为“必须同步兼顾其所有的构成特征,把各种因素孤立开来处理将会破坏其整体的协调”。在时间坐标中关照园林的整合状态,意味着历史园林保护应是一个宏观的、长期的协调和监控过程。
  与此同时,《佛罗伦萨宪章》所引导的保护与泛泛奢谈保护以及囫囵一体的粗犷保护格格不入。在“定义与目标”部分,即将历史园林的“设计营构体系”分解成几个板块:“其平面布局和空间布局;其植物配置,包括品种、面积、色彩、间隔以及各自尺度;其景园布局结构和景观特征;其映照天空的水体,动态或静态水景。”将园林可作为保护效果参照蓝本的经典形态分解成可以用定量、定位和固定属性描述的几个构成单元。进而,又换一个角度指出“历史园林的真实性依赖各个部分的样式和尺度”、“景观特征”、“每个部分所采用的植物素材和无机物素材的选择”等。这种分而解之的思路提示园林保护应不惮于复杂性,对园林构成的各个层面和基本因素一一有所关照,才能臻于精微的、忠实于原态的保护。
  上述整合与分解,作为保护方法是并行互补的,作为保护理念则共同指归于一种“知其然,知其所以然”的科学态度,一种求甚解的、严谨精微的文物保护精神。如此这般理性地看待园林,与西方讲求形式美的造园手法是一脉相承的。那种置于严谨的几何图案中,适宜通视线的远观,讲究图案完美、构成精确的西方古典园林,应是造园、赏园理性思维之滥觞。
  和《佛罗伦萨宪章》界定的保护相比,恐怕要承认我国一般所认同的保护与之尚有很大差距,尤其是对单元分解的保护思维方式显得生疏。我国造园本身所讲求的是随游线一层层展开意境空间,对物质构成精确性的要求要相对宽松;往往茂林曲池,“近景以凭、中景以隔、远景以借”,其物质构成解析起来,甚是复杂;传统上对园林的随意更改平常看待。作为历史园林,其首要职能是作为文物古迹而存在,园子本身客观物质构成的恒定性是整体风貌忠实不变的基础,是需要进一步建立的概念。否则,天长日久园林形态较“原态”似是而非,历史信息逐渐损失,历史园林作为古迹的价值则大打折扣,只怕后人真该有“赏心悦目谁家院”的疑惑。
  2 维护与保护——动态平衡的精心守护
  《佛罗伦萨宪章》把历史园林保护分为“维护、保护、修复和重建”几种类别,对专业人员的保护理念和保护技术予以指导。
  维护,维持、养护固有状态;保护,有未雨绸缪、防范不良发展倾向和防止外界伤害于未然之意。园林中“建筑、雕塑或装饰部分”的维护可根据《威尼斯宪章》的原则予以实施,但园林主要以植物为素材,又是一个生态系统、一个与外界沟通的环境综合体,《佛罗伦萨宪章》所强调的“对历史园林不断进行维护至为重要”,更侧重一种动态平衡的精心守护。
  2.1 植物的养护与“定期更换计划”
  对于园林的主角——植物需要日常呵护,免于萧条没落和过度生长,维护工作应持续不断地追踪园的随时间的动态变迁,对那些生命有限或因生长而形态变异的植物,“既根据需要予以及时更换,也有一个长远的定期更换计划”,进而摸索正常性替换规律,参照“植物生长规律和园艺栽培经验”,有预见性地确定需要定期更换的种类,建立苗木库存,以备定时和不时之需。
  植物在园林中的角色有集体存在和个体存在两种形式。西方古典园林常见的刺绣式花坛,绿篱组成图案的植坛,修剪齐整的树丛、树篱、药圃、丛林,所体现的是众多植物的整体形象,维护主要是让植物外观始终满足结构需要。当植物以个体的存在形态表现时,一般来说,园林立意本身已经关照了植物的生命特性,如有些寿命长久的古树名木,天长日久日积月累的人文价值,使之成为不可再生的“活文物”,从而强化了园林固有的意境,对这种植物的维护主要是涵养其健旺的生命态。对于中国历史园林中将植物拟人化的运用和孤植树木的欣赏,当更加慎重地对待。
  有人说中国园林属于自然风致式园林,造园难,一旦建成,比西方园林的维护难度要小很多,原因在于中国园林趣味多在于天然,植物群落多意在模拟自然中的有机生长状态。因此可以适当放任自然生长,让景观群落自然演替,“更换计划”可能周期很长或仅需在较小的局部进行。当然也不能一劳永逸,全然顺从于自然变迁,需要在长期实践、研究基础上建立有效的保护标准和策略。
  2.2 环境与生态系统的保护
  《佛罗伦萨宪章》指出:“历史园林必须保存在适当的环境之中,任何危及生态平衡的实体环境变化必须加以禁止。”并且强调这一要求“适用于园林基础设施的任何方面,包括内部和外部设施”。
  历史园林绝不是独立的世外桃源,而是大的环境综合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常常需要在工业化进程中沧桑巨变的大环境的逼仄下求生存。极有限的自然资源以及脆弱的生态系统循环与再生功能很容易被干扰破坏,这是历史园林保护中需要给予足够关注的问题。净化河流、水体,控制污水的排放,加强植被保护,建设区域内的基础设施,都应列入园林保护范畴。
  苏州园林以群体的身份进入世界文化遗产行列之后,更为重视园林内外环境整治,据媒体报道今后数年还将斥资千万,“完成拙政园1.37万m2面积的综合改造,在拙政园东部二级保护范围内拆除一座大烟囱及占地1.3万m2的厂房,改建成停车场和综合服务设施,动迁35户,建设狮子林南部的停车场……”改善中国历史园林处境之任重道远,由此即可见一斑。在此同时,也必须依照《佛罗伦萨宪章》的规定,照顾到历史园林的存在环境,避免造成负面的影响。
  3 修复与重建——研究与保护两位一体
  历史园林,每个地方都有其自然与文化的过程。园林的保护远不止于园艺工作,更要有一系列的科学研究和理性论证作为具体操作的基础。《佛罗伦萨宪章》令人印象深刻的是保护行为中一以贯之的研究精神,提示出相比较于园林艺术的近于艺术创作,历史园林的保护更近乎理性化、科学化的工作。
  论及修复和重建,宪章特别强调“详尽的前期研究”,指出修复的前提首先是审慎地求证出该园林的“原态”是什么;“在未经详尽的前期研究”、“确保修复与重建工作能科学地实施”以前,“不得对历史园林进行修复,特别是不得进行重建”。宪章的诸多策略与国际现行的有关文化遗产保护原则,如真实性原则、最低限度干预原则、可读性原则等异曲同工。例如:强调珍视历史沉淀和信息重叠形成的现状,一般情况下,不能为了回复到某个时代、某个风格,造成现存的真实历史信息损失。于是对狮子林内不同历史时期的添加物的去留问题就不必争论了;必要时的重建必须根据“尚存的遗迹”和“确凿的文献证据”;没有实物支撑、有臆测成分的重建物,不被承认是真正的历史园林。通观我国现状,至今有些历史名园热衷“修缮”、“整治”,兴土木、立花石,似乎名正言顺,这种建设性破坏离宪章的精神相去甚远。
  这里笔者以为有必要强调一点:按照《威尼斯宪章》精神,在实体“硬件”保护的同时,“软件”的保存和备份至关重要,对于历史园林应该有与维护同步的连续跟踪的文档记录。如《威尼斯宪章》指出的“一切保护、修复或发掘工作永远应有准确的记录”,即“配以插图和照片的分析及评论报告”,这同样适用于园林保护,以保证历史园林在岁月的流逝中记忆不再缺失和空白。鉴于园林的动态性,这些文档本身也是“活”的古迹的构成部分。将详实的文献和园林实物一起传递给后人,方算对历史园林尽到了保护的责任。
  4 保护框架内谨慎而明智的利用
  在保护理念、技术基础上,《佛罗伦萨宪章》阐述了对历史园林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以及历史园林的法律和行政保护策略,把历史园林的保护推广到社会生活的范围。
  目前,有学者指出,古迹的知名度和被重视有时在某种程度上又影响了古迹本身的安全问题,因为这种重视背后有对其作为旅游资源的价值片面强调的倾向。
  《威尼斯宪章》言:“为社会公用之目的使用古迹永远有利于古迹的保护”,可谓意味深长。保护古迹,旨在让其文化价值为当代人和后世人共同永续享用,在维护其可持续的文化价值的同时,焕发其在本时代的文化光彩,也应是古迹保护工作的议题之一。但鉴于古迹作为有可持续价值的遗产,其在当下的现实中,利用应该涵盖在保护框架之下,不能僭越。《佛罗伦萨宪章》即持此立场,将历史园林的保护放在首位:“其接待量必须限制在其尺度和容量所能承受的范围内”,“根据时节安排的维护和保护工作,以及为了恢复该园林真实性的重要工作应该总是优先于公众游园的需要。”如果因不当的使用,破坏了历史痕迹,抹去历史信息,没有可读性,也就失去了可持续性。
  《佛罗伦萨宪章》态度有保守的一面,但更显得清醒而明智。它给历史园林作为场所的基本定性是“是一个有助于人群交往、回避喧嚣和了解自然的宁馨之地”,应永葆其文化气质和幽谧氛围,“确保该地点的特质能得以保存”。否则,不能算是物尽其用,也容易因不当的使用威胁保护的安全性。
  《佛罗伦萨宪章》对园林作为游憩场所、组织节庆活动有专门的论述,可利用这种氛围形成园林的特殊景观效果,引以为弘扬园林美誉、有益于保护的契机,但指出这种“短时间的特殊使用”应严格控制在保护限度之中。《宪章》提议“毗连历史园林划出适合于奔放活跃的游乐和活动的单独区域”,缓解一种静与动的矛盾,对园林来访者充分关照。这些不失为变通、切实的保护策略,而且有利于管理者和业主投入与收益的平衡。
  5 社会协作与人文背景改良——更高的保护境界
  历史园林古迹保护一般作为公共资产和事业的一部分,需要政府、专家和公众的协作促成。《佛罗伦萨宪章》描绘了历史园林保护的社会运作模式:政府部门“采取适当的法律和行政措施”,制定空间和土地计划以及稳定的财政措施;稳妥地管理好民族的文化遗产,体现政府的文化品位和智慧。各个学科专家,包括“历史学者、建筑师、风景园林设计师、园艺师”、“植物学者”,作为受公众和政府委托保护历史园林的从业人员之敬业精神和业务素质,可谓保护工作最基本的保障。公众是古迹保护的受益者和支持者;古迹保护工作如果拓展到对公众情趣、公众历史意识的影响,将是对历史古迹意义的弘扬和时代人文背景的改良。《佛罗伦萨宪章》提倡“促进科学研究、信息材料的国际交流和传播、出版”,利用媒体力量提高自然和历史遗产的约定俗成的威望。总之,将园林保护运作为社会集体协作的文化行为,达成一个更高的保护境界。
  6 我国历史园林保护法规应与《佛罗伦萨宪章》良好衔接
  若对文化遗产进行有效的、深入的保护与管理,应如《北京共识》所言:“建立一个更加完善、更加丰富、更加具体的法规体系”。我国有数目众多的历史园林遗产,现虽有文物保护和风景区保护条例,但尚无针对历史园林保护的专门法规和条款,《佛罗伦萨宪章》无疑是未来法规的依据和参照。
  学习《佛罗伦萨宪章》,除了了解国际上保护历史园林——“活”的古迹的原则策略,还应学习宪章以理性、精微的文物保护精神解析复杂问题,将理念、目标予以落实的方法。从宪章出发,结合我国历史园林的特质研究和保护实践,形成我们自己的具有操作性的保护规范文本,使我国历史园林保护向《佛罗伦萨宪章》提倡的全面的、精微的保护水平靠拢。
  文化方面的国际宪章一般用以表达某个领域人类认识的先进水平及达成的原则性共识。有学者指出,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系列文献有以西方为本位的倾向,但正如《威尼斯宪章》所指出的,宪章本身即要求“各国在各自的文化和传统的范畴内实施这一规划”,具体行为策略应根据自己所拥有的文化遗产资源的情况确定。2000年 9月,日本历史名园冈山后乐园建园300周年纪念之际,第3届日、中、韩风景园林学术研讨会在冈山举行,会议通过了《从传统园林到城市(冈山)宣言》,就三国有着密切渊源的东方历史园林的共同特征和价值进行了归纳,并就传统园林的妥善保存、正确利用和继承发扬达成5点共识。类似的工作无疑对中国历史园林保护与《佛罗伦萨宪章》之间的衔接大有裨益。
附录:佛罗伦萨宪章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与国际风景园林师联合会共同设立的国际历史园林委员会于1981年5月21日在佛罗伦萨召开会议,会议决定起草一份将以该城市命名的历史园林保护宪章。本宪章即由该委员会起草,并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于1982年12月15日注册,作为适用于有关特定领域的《威尼斯宪章》的附件。
  定义与目标
  第一条 “历史园林应是以其历史性和艺术性被广为关注的营造兼园艺作品”,同时它应被视作历史古迹。
  第二条 “历史园林是主要以植物为素材的设计营造作品,因而是有生命的,意即有荣枯盛衰,也有代谢新生”。因此,其表象反映着四季轮转,自然的兴衰与造园家和园艺师力求保持其长盛不衰的努力之间不断的平衡。
  第三条 作为古迹,历史园林必须根据《威尼斯宪章》的精神予以保存。然而,既然它是一个“活”的古迹,其保存亦必须遵循特定的规则进行,此乃本宪章之议题。
  第四条 历史园林的设计营构体系包括:
  —其平面布局和空间构成;
  —其植物配置,包括品种、面积、色彩、间隔以及各自尺度;
  —其景园布局结构特征和景观特征;
  —其映照着天空的水体,动态或静态水景。
  第五条 园林作为人类文明与大自然之间亲密关系的体现,作为适宜静思、闲处的优游场所,因而被赋予了若干非凡意义:近乎理想化的世界意向,近乎词源意义上的“天堂”;又是某种文化、某种风格、某一个历史阶段的表征,而且常常还是具有创造力的艺术家的独创意匠的见证。
  第六条 “历史园林”这一术语同样适用于小型花园和大型园林,不论其属于几何规整式的还是自然风景式的园林。
  第七条 历史园林不论是否与某一建筑物相联系、与之不能分离地共存,它都不能隔绝于其本身的特定环境,不论此环境是都市的还是乡村的、亦不论是自然的还是人工的。
  第八条 历史遗址是与某个值得纪念的场景相联系的独特景园,此场景可能是一个重要历史事件、一个著名传说、一场值得颂扬的英勇战斗或一幅名画所描绘的内容等等。
  第九条 历史园林的保存策略应在对其进行鉴定和编目基础上确定。对之需要分别实行维护、保护和修复等若干类别的保存行为。在特定情况下,重建会被提到议事日程。历史园林的真实性依赖各个部分的形式和尺度,同样依赖其景观、意境特征和每个部分所采用的植物素材和无机物素材的选择。
  维护、保护、修复、重建
  第十条 在对历史园林或其中任何一部分的维护、保护、修复和重建工作中,必须同步兼顾其所有的构成特征。把各种因素孤立开来处理将会破坏其整体的协调。
  维护与保护
  第十一条 对历史园林不断进行维护至为重要。既然其基本素材是植物,保存园林形态不变既要根据需要及时予以替换,也要有一个长远的定期更换计划(彻底砍伐并重新栽植已长成的合乎标准的苗木)。
  第十二条 那些需要定期更换的乔木、灌木、草本花卉的品种,应参照园林所属地区内已经被确认的植物生长规律和园艺栽培经验加以选择,旨在确定这些苗木的品种并予以储备。
  第十三条 构成历史园林整体的组成部分的固定或可移动的建筑、雕塑或装饰部分,只有在其保护或修复之必要范围内方可予以移动或替代。任何具有这种危险性质的替代和修复必须根据《威尼斯宪章》的原则予以实施,并且必须注明所完成的任何替代的日期。
  第十四条 历史园林必须保存在适当的环境之中,任何危及生态平衡的实体环境变化必须加以禁止。这种要求适用于园林基础设施系统的任何方面,包括内部和外部设施(排水系统、灌溉系统、道路、停车场、栅栏、防护设施,服务设施等)。
  修复与重建
  第十五条 在未经详尽的前期研究之情况下,不得对某一历史园林进行修复,特别是不得进行重建;前期研究应确保修复与重建工作能科学地实施,并包括从发掘到收集该园林以及类似园林相关资料等一切事宜。在任何实施工作开展之前,必须在上述研究基础上制定一个计划,并将其提交专家组,予以联合审查和批准。
  第十六条 修复必须尊重有关园林演变的各个相继阶段。原则上说,对任何时期均不应厚此薄彼,除非以下例外情况:迫于园林的某些部分损缺或毁坏的程度如此严重,以致决定在尚存的遗迹或确凿的文献证据基础上对其进行重建。这种重建工作尤其应在最靠近园内建筑的部分进行,以显示出其在布局中的重要性。
  第十七条 在固有园林已彻底湮没或只存在其曾经历的各个相继阶段的推测性证据的地方,重建物不能被视作是一真正的历史园林。
  利用
  第十八条 虽然任何历史园林的设计都旨在提供观赏和游憩,但是其接待量必须限制在其尺度和容量所能承受的范围内,以便其实体构成和文化信息均得以保存。
  第十九条 由于其存在的性质和目的,历史园林是一个有助于人群交往、回避喧嚣和了解自然的宁馨之地。这种常规的利用概念必定与它在提供节庆活动时偶一为之的使用形式形成对照。因此,为了能利用任何这种节庆活动本身来提高园林的观赏效果,而不至造成滥用或损坏,应对历史园林的此类短时间的特殊使用予以明确的条件限定。
  第二十条 虽然历史园林适合于一些幽静的常规游憩,但也可毗连历史园林划出适合于奔放活跃的游乐和活动的单独区域,以便可以满足公众在这方面的需要而不伤及历史园林和风景本身。
  第二十一条 根据时节安排的维护和保护工作,以及为了恢复该园林真实性的重要工作应该总是优先于公众游园的需要。对参观历史园林的所有安排必须加以规定,以确保该地点的特质能得以保存。
  第二十二条 如果一座历史园林筑有围墙,不经过事先检验拆除围墙是否可能导致园林气氛变化和影响园林保护的各种可能后果的话,则不能拆除该围墙。
  法律和行政保护
  第二十三条 有关责任部门应该根据资深专家的建议,采取适当的法律和行政措施对历史园林进行鉴定、注册和保护。这类园林的保护必须在土地利用计划的框架之中予以规定,并且这类规定必须在有关地区性的或当地的规划文件中正式指出。有关责任部门亦应该根据资深专家的建议,采取有助于维护、保护和修复以及在必要情况下重建历史园林的财政措施。
  第二十四条 历史园林是具有如此特点的历史遗产,鉴于其性质,它的保存需要受过培训的专家长期不断的精心护理。因此,应该为此类人才,不论是历史学者、建筑师、风景园林师、园艺师还是植物学者提供适当的培训课程。还应注意确保维护或恢复历史园林所需的各种植物的定期培植。
  第二十五条 应通过各种活动激发公众对历史园林的兴趣,这种活动应强调历史园林作为遗产一部分的真正价值,并有助于提高人们对其的了解和欣赏。活动包括:促进科学研究、信息资料的国际交流和传播、出版(包括以普通民众为读者的作品),鼓励适当指导下的民众参与,以及利用宣传媒介提高对自然和历史遗产需要给予应有的尊重之意识。应推举最杰出的历史园林列入世界遗产清单。
 
  (责任编辑:玮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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