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版传媒网上海讯(首席观察员 吴礼明)9月12日,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慕明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了《法律服务委托合同(见证据1) 》,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办理手续领取了专人专用的法院《调查令》去广西调查相关事项,但是,其却拒不履约调查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损失? 相关法律专家认为,张慕明这种拒不履约行为暴露了其职业道德恶劣和执业纪律涣散,显然给其所从业的律师事务所抹黑,败坏了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声誉。 经了解,该《调查令(见证据2) 》背面持令人姓名为张慕明,性别男,律师证编号为13101200610388875,显然为专人专用,其他律师不能使用,并且到期时间为9月26日。张慕明当场与上海某公司约定9月18日飞赴广西桂林,要求对方公司为其订购机票(见证据3),对方公司请专人为张慕明订购机票,并将 9月18日从上海到桂林的所有航班通过微信发给张慕明(见证据4),请其选择,可是张慕明不予选择表示均不满意(见证据5)。一边要求对方公司给他现金2000元(见证据6),一边又要求购买更高规格的机票(见证据7),要求订18号早上8点从上海到桂林的机票,可是对方公司明确告诉他 “你搜搜看,没有早上8点的,只有这些航班” 。 于是,张慕明律师开始骂人: “请不起律师就别请” ,并单方面通过微信告知对方 “本律师正式通知你,解除聘请律师合同” 。 张慕明律师上述行为均已由双方微信记录在案,可随时供相关部门调查。 上海某公司认为,飞机航班时间由航空公司制定,并非购票人制定,张慕明身为执业律师指定购票日期却因航班不满意而单方面 “解除聘请律师合同” 显然是无理取闹,属于无正当理由,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且单方面 “解除聘请律师合同” 属于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由此可知,张慕明律师单方面 “解除聘请律师合同” ,可以适宜参照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 (二) 款规定,其要求对方公司给他现金2000元可以适宜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 款规定,因此,张慕明律师上述行为均是违法行为,当应予以处罚,张慕明律师应对此案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损失。 上海某公司表示,将就张慕明律师上述职业道德恶劣和执业纪律涣散的行为向上海市司法机关反映,并提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张慕明律师所的司法主管机关递交司法建议。 欲知本案进展情况,请观赏中国出版传媒网的下篇报道。 (责任编辑:白雪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