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论坛网上海11月5日电(记者 王博) 2015年11月4日,一起交通行政案件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行政复议:原告闯黄灯交通违法 2015年4月21日16时许,上海市驾驶员吴某(原告)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上海广元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在该处值勤的民警毛善文拦下,认定原告闯红灯。民警毛善文说,“我在这里执法全程有录音,你闯红灯,己被电子警察记录,你可以查看电子视频记录”。 吴某认为当时并未闯红灯,而是正常行驶,故当场签字说明,对该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有异疑,并未闯红灯,而是正常行驶”。 第二天,原告吴某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徐汇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维持了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处罚决定。 据原告吴某介绍, 在复议审理过程中,徐汇交通警察支队要求与原告私了:撤销原公安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给原告罚款和记分,遭到原告拒绝。于是,徐汇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 原告“在行进方向路口信号灯显示黄灯的情况下驶入路口并继续通行,民警拦下该车辆,当场指出了申请人实施的交通违法事实”。 原告叫屈:未闯红灯,也未闯黄灯,而是正常行驶 原告吴某认为,该治安监控摄像监控事实是:原告驾车并未闯红灯,也未闯黄灯,而是正常行驶。该案值勤警察当场主观认定原告闯红灯(后修改为闯黄灯),但是,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的认定能够成立,相反,证据却推翻了他的认定。因此认定原告闯黄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原告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如果没有越过停止线通行的车辆,在黄灯亮时继续通行,就是闯红灯,治安监控摄像一定会拍摄其闯红灯的记录,但是该摄像没有原告闯红灯的记录。“原告闯红灯(后修改为闯黄灯)”描述显然是被告办案人员在缺少了解交通基本常识情况下而犯了个常识性错误所做出的错误认定。 为了打好这场官司,原告说他特地向专业人士咨询了电子眼拍闯红灯的原理: 1、当你的车前轮压过地上的感应线圈时,电子拍摄第一张你的照片。 2、当你的车后轮压过地上的感应线圈时,电子拍摄第二张你的照片。 3、当你的车通过路口压过对面地上的感应线圈时,电子拍摄第三张你的照片。 电子眼共拍摄3张照片,一张是瞬间违章图片,一张是号牌识别图片,一张是全景图片。警察就是凭借这3张照片,来开出闯红灯的罚单。 律师说法: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上海著名律师于大江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显然,交通违法处罚案件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交警当场认定也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三十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上海著名律师于大江认为,该案中,值勤警察毛善文当场认定原告闯红灯(后改为闯黄红),但是,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的认定能够成立,相反,证据却推翻了他的认定。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两条款,其对原告设定的行政处罚当属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又据该法第七十条规定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择日宣判:此案例具有典型意义 在庭审中,法院当场播放该录音:警察毛善文主观认定原告闯红灯,并说有电子视频记录,且约定查看电子视频记录。根据视频监控摄像,没有发现原告有驾车闯红灯的记录,而是正常行驶状态。 法院当庭做出了将择日做出宣判的决定。
“闯黄灯”该如何认定?警察现场执法认定与电子摄像证据存在不一致情况该怎么办?这起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闯黄灯”案件,对于广大驾驶员朋友来说具有典型意义,值得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