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笔者接投诉称:自2012年9月始,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陆金虎诉淮安楚州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不践行中央群众路线教育的方针,不为民秉公办案,偏袒被告,采用种种理由拖延办案时间,公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不依法支持其对工程造价据实审计的合理要求,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江苏江淮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造价鉴定,使其蒙受巨额损失,欠款长期不能追回,农民工工资2年未能发放,农民工生活困难,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 近日,笔者前往江苏淮安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在淮安市,笔者见到了投诉人陆金虎及其儿子陆迪一行。陆迪详细地介绍了有关情况。 “2009年12月4日,浙江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宝盛公司)与江苏淮安楚州海螺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称海螺公司)签订了《淮安楚州海螺一期220万T/A粉磨站上部结构A标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淮安楚州海螺一期220万T/A粉磨站上部结构建筑工程。工程地点:江苏淮安楚州区范集镇。承包范围:土建工程、室外雨水及污水排水工程、室内给排水工程、室内照明工程、总图工程的施工。工程造价:(暂估)5595万元,审定后按实调整。工程结算方式:以竣工图为依据按实结算。开工日期:计划2009年11月开工。合同附件还约定了工程子项暂估造价和工程施工工期要求。”陆金虎说。 “2009年9月19号海螺公司在淮安市楚州区建设局办出了施工许可证,但办理施工许可证所需要的的资料都没有,比方说施工合同,本人有理由相信,这个项目肯定手续不全,很可能是违章建筑。海螺公司投产三年多,此项目,也没有在当地建设局办理竣工备案。”陆迪继续说。 “我方系个体施工队,和宝盛公司无人事任免、聘用等劳动关系。为承揽本工程的施工,根据宝盛公司及海螺公司的要求,我方以宝盛公司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身份,挂靠宝盛公司名下,宝盛公司出具《项目经理承诺书》,以收取涉案工程决算总造价6.5%管理金为条件,将全部工程转包给我方。2009年10月21日,我方作为承诺人签署了该《项目经理承诺书》,取得工程施工的承包权。” “工程开工后,我方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并分别组织施工队按图、按设计变更签证、按海螺公司的要求进行施工,期间凡涉及分部、分项工程、隐蔽工程均由勘察、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分别组织验收合格,海螺公司分期、分别投入生产使用。至2011年5月我方施工的工程全部竣工,海螺公司已投入生产使用至今两年多。” “从2009年11月开始施工以后,海螺公司共向我方支付了工程款(含甲供材)5926余万元,根据工程竣工决算造价显示,尚欠我方工程款2400余万元,我方一直催款,海螺公司拒不支付,于是2012年9月,我方将海螺公司欠款纠纷起诉至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在办理此案时,不秉公办案,偏袒被告,采用种种理由拖延办案时间。2012年12月18日,先以案件管辖权为由,下达(2012)淮中民初字第01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浙江省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我方随即于2012年12月25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5月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13)苏民辖终字第002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淮中民初字第0144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在审理本案中,“因双方对涉案工程造价争议较大,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所以我方诉请法院委托工程造价鉴定部门对本案进行全案据实审计结算。” “随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海螺公司商定,由海螺公司委托江苏省江淮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造价鉴定。我方意外发现,该公司的鉴定资质仅为乙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第五章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而且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而涉案工程造价约8400万元,理应由甲级资质的造价鉴定机构进行审计。” “另外,海螺公司与宝盛公司签定的施工合同,严重违背了国家和地方的价格政策、计价方法和取费标准,任意压价、附加不合理条件,损害了我方利益。我方认为,我方作为实际施工人,海螺公司和宝盛公司约定的低于成本价的计价标准和方式的条款,对我方无约束力,他们之间签定的合同不能作为本案鉴定审计的依据。法院委托审计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时间段内的建筑材料和人工成本的市场造价信息,结合涉案工程的竣工图纸据实进行工程造价审计,才能真实反映出涉案工程的真实造价!才能作为法院依法认定案件事实进行判决的依据!” “于是我方于2014年5月24日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紧急反映,请淮安中院通知江苏江淮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终止造价审计,并立即组织双方重新选定甲级资质的审计单位据实进行造价审计,据实审计的费用,我方愿意先行垫付。” “对我方上述合理要求,至今淮安市中级法院没有任何答复。” “目前,中秋节来临,工人又在讨要工资,欠款不能追回,我方承受巨大压力。”陆迪无奈地说。 “请问你们的要求是什么?”笔者问。 “一.请求法院通知江苏江淮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终止造价审计,并立即组织双方重新选定甲级资质的审计单位据实进行造价审计;二.请求法院支持审计单位对工程进行据实审计,相关费用我方愿意先行垫付;三.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施工合同无效,依法判令海螺公司支付工程欠款2400万元。”陆迪回答。 随后,笔者赶往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说明需要负责该案的民一庭接待来访,联系本庭庭长徐冬然后,告知我们他外出不在。电话联系徐冬然庭长,他告诉笔者留下相关材料,他回来审阅后给于回复。 截止发稿时,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没有任何正式回复。 目前,中共中央要求各地践行群众路线教育,可淮安中院有关人员肆意违法办案、损害当事人利益、做事推诿不负责任的做法明显与中央号召背道而行,实在让人难以理解。开庭两年时间,案件毫无进展,处处刁难当事人,淮安中院如此做法意欲何为?相关领导监管责任何在? (责任编辑:白雪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