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 在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是很重要的一个途径,但光满足于这样一种形式上的过程还是不够的,可推出多元合作机制,同时对政府规划的权力进行约束,把政府规划的权力限制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 6月30日,在北京大学第九期博雅公法论坛上,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石楠发表了上述观点,此次论坛的主题是“城市规划与公众参与”。 由于现在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导致城市规划目标的多元化,因此,在很多规划上老百姓与企业、政府间的矛盾日益增多。石楠认为,规划不应只是一个技术过程,更重要的是一个多方参与、达成共识的过程。 石楠建议,应建立起一种更为完善的合作机制,由政府、民众、企业、专家一起参与到城市规划中来。特别是让因规划而使自身权益受到影响的一方参与进来,发表自己的意见。 同时,政府要保证民众的意见都能得到充分的反映。如果意见是合理的、可用的,政府就要充分重视,纳入到行政的行为当中去。 “城市规划不应是一个工程问题,而应是一个社会管理问题。应用法律程序解决公民参与城市规划的问题”,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城市规划系教授谭纵波表示,在城市规划中,各方利益主体应享有的权利、如何分配这些权利以及规划中的监督,都应该由法律作保障。 谭纵波提议,可健全民主机制,“小到社区的业主委员会,大到政府的决策行为,都应创造一个宽松、自由的舆论环境,大家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利益诉求”。 此外,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认为,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过程应处理好两个关系。首先是大众与专家的关系。评价一个规划是否合理、科学,应该让专业规划人员主导,同时也要听取民意,拓展制度参与的有效性,努力做到规划既科学又民主。 其次是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城市规划应是一个公共决策的过程,政府的权力不应是垄断性的,应有一个权力分配的体制来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要对政府规划的权力有所约束,把政府规划的权力限制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 (责任编辑:白雪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