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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怎样用司法解决纠纷

时间:2011-09-23 08:43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为之

  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遗产很丰富,尤其是在运用司法解决纠纷方面,有值得思考之处,兹举几例:

  小诉不受。就是官府不受理小案子。这是中国古代的实际制度,很早就有。中国古代的地方政府不像我们现在,会受理五毛钱、一元钱的官司。古代法官遇到这样的小案子一般不会受理。小诉不受差不多成了国家司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很多案子就是通过这样一个不了了之的途径解决的。

  官批结案。这就是一个诉状呈上来,县太爷一看,马上在上面提笔写下关于法律是非的批语,作为对案件的解决意见,然后张贴在政府公告栏里。人们一看就知道,县太爷说,是谁对谁不对,是谁有理谁无理;大家都认为没有什么不妥当,那么这个纠纷就此了结。通过官批解决纠纷,可能占官府案件的百分之六七十。

  官批民调。就是知县将纠纷批转,“着乡党处理”、“着宗族处理”,也就是打回你们民间解决。宗族得到这个批语,一般很重视,马上按情理或官府的意图进行调处。因为要是宗族不能解决的话,这个宗族就会被人瞧不起。这实际上是一种官民结合的纠纷解决办法。这种办法,大大发挥了民间组织的纠纷解决作用,有利于减少纠纷和即时解决纠纷;也有利于纠纷解决的结果被大家更心平气和地接受。

  送惩制度。古代有所谓送惩制度。家长对自己的不肖子孙,可以扭送到官府,要求官府惩处。官府如何制裁呢?办法很简单,你家长说怎么制裁就怎么制裁。如果家长说把他流放到贵州,官府就把他流放到贵州。中国古代的这种机制是让家长的权威和国家的权威结合起来,这也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思路。这种送惩制度在现代社会还有。我上次在报纸上看到西班牙就有这样一个法律,它规定:父母不能体罚子女,但是父母可以把不听教育的子女送到违警法庭,由违警法庭根据你的意见来处罚。看来中国古代的思路在西班牙得到了弘扬。我们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不能对孩子实行任何体罚。这是对的,但是,当小孩子冥顽不灵时,痛惩大概是让他接受教训的最好办法。实在不能体罚,实行某种劳役的惩罚也许是必要的。西班牙这个规定证明,要是把家长权和国家权结合起来解决纠纷,有很多事情就好办多了。不久前有个案子,一个小伙子吃喝嫖赌、横行乡里,无恶不作,许多人告到公安局,都不管。于是,他的父母亲一天晚上趁孩子睡着了,用一根绳子把孩子绑住,把他杀了。后来公安局把这对夫妻抓起来了,当地几百人联名上书,放起鞭炮,为这对夫妇开脱,说他们是在为民除害。你们看,假如我们有古代中国或现代西班牙那样的一种送惩制度,这个事件也许就不会出现。

  关于中国古代解决纠纷的思路,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社会应当成为纠纷解决的最重要主体,官民结合,尽可能用社会的手段方式来解决,不应当光指望国家用强制力解决一切纠纷。(作者为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白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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