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反腐,现代人常会把“制度建设”放在嘴边。其实早在秦朝,我们的先人就在反腐制度建设上作出了尝试,设立了“御史大夫府”,成为专门的中央反腐监察机构。但封建王朝中反腐最严厉的,当属明朝的监察官吏制度,而明朝众多监察制度中,最有研究价值最耐人寻味的,当属“民拿害民官吏”制度。放到中国传统社会的背景下考察,“民拿害民官吏”堪称是一个重大的制度突破。 “民拿害民官吏”制度明载于朱元璋晚年制定的特种刑法《大诰》中。这一制度的出台,是因为朱元璋在此之前,他颁布的“严禁官吏下乡”的命令没有得到很好执行,所以,他下令,对“违旨下乡,动扰于民”的不法之徒,以及舞文弄法、欺压良善的贪墨之吏,允许民间年高德劭的百姓率领青壮年将其绑缚,押到京城去向皇权讨个说法,辨清是非曲直,而且谁也不准截访和阻挡,否则“其家族诛”。 然而,这条法令并没有阻止官员贪腐,因为究竟何为“动扰于民”,解释权还是在朝廷手里。(摘编自《南方都市报》) (责任编辑:白雪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