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规划网
登陆 | 注册
当前位置: 主页 > 新闻焦点 > 社会热点 >

贪贿超过百万居然“判三缓四”?

时间:2011-06-13 08:59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王刚桥

“严格控制公职人员犯罪适用缓刑已经迫在眉睫!”近日,一份紧急提案被送至全国政协。农工党佛山市委会徐玉发律师分析去年佛山公职人员犯罪案件材料发现,适用缓刑的比率竟高达80%,法官系统犯罪的公职人员适用缓刑的比率更高,竟然为100%。有名前法院副院长,贪贿涉案金额超过百万,最后的判决居然是“判三缓四”。若换成普通民众盗窃百万元,通常判处10年有期徒刑都算是最轻的了。这种罪刑不均衡,正是当年许霆案能迅速引发舆论高度关注的深层原因。

从现实来看,职务犯罪缓刑适用率过高已然成了司法顽症。近年来,这个“老大难”问题年年被媒体提出,最高司法机关每年也都有针对这一问题的文件出台。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曾联合发布意见,规范职务犯罪案件中“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其中,“意见”明确“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不得认定为立功。

缓刑、自首、立功,都是现行刑法中的制度安排,都各有其存在的必要。简单禁止缓刑在职务犯罪中的适用,自是不妥。因为哪怕是已成嫌犯的官员,也有权立功。问题在于,对适用缓刑起着决定作用的立功,司法机关有无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进行核查?徐玉发律师也在其提案指出,实际上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都是要求严格控制对公职人员犯罪适用缓刑的。“审判阶段检察机关没有真正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审理案件时简单凭所谓的立功、自首等情节,不考虑案件的危害性和严重的情节性,从而大部分判决缓刑”。

贪贿官员多被适用缓刑,其法律外衣就是“假自首”或“假立功”,而其社会外衣则是“熟人社会”和“权钱交易”。熟人社会的特征,是熟人好办事。当法官的裁判对象就是昔日的同僚,能不手下留情?今天坐在审判席上审判别人,怎能保证有一天不会猫鼠易位成为被审者。所谓“官官相护”,其实也可理解为一种利益交换:一方面是本案可能存在权钱交易,另一方面也是对未来自己能被“庇护”的利益期待。

对职务犯罪适用缓刑,是法官们干的好事。但板子不能全打在法官上。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者,罪刑不相适应当然在检察监督的应有范围之内。从报道中看,佛山一些检察官对法院在职务犯罪中的高缓刑率也颇有意见。但现实却是,“下级监督太险,同级监督太软”,要让当地检察官对法官的缓刑判罚说“不”,还需要更有力的制度保障。

最高检察院有鉴于此,专门印发规定要求对职务犯罪实行两级监督。前引段子其实后面还有一句,叫“上级监督太远”,通过提升监督主体的地位来推动检察监督,其实本身是反效率的,但就目前来说,却又是最为现实的。

今年以来,最高检察院多次提出要加强热点领域的法律监督,“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于职务犯罪缓刑适用率过高这一顽症,就是实实在在的“社会关切”。对有明显罪重轻判嫌疑的缓刑案,都应启动调查程序。如果法官违法滥派“缓刑”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那只会鼓励司法继续腐败,而将民意推离得越来越远。(王刚桥)

  (责任编辑:白雪松)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