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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何公务员参股如此肆无忌惮

时间:2011-03-30 08:49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郭振纲

    一是一些投资人期盼公务员参股可以得到政策性的照顾或者行政保护,双方一拍即合;二是一些地方的执法执纪部门对于公务员参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严格追究;三是在一些地方公务员参股形成了一种社会风气,“大家都这么干,也没见谁出过事”,于是见怪不怪,违法行径当成了正当行为;四是发生问题后,一些部门推诿卸责,没有及时查处,使得禁令没有形成威慑力

  据《中国青年报》3月28日报道,闻喜洁能天然气有限公司是山西省闻喜县2006年招商引资而来的企业,主要进行天然气、煤层气和煤气供应开发建设。经过四五年的开发,闻喜县的天然气建设已初具规模,但该企业的发起人张林强却身陷囹圄。举报张林强涉嫌职务侵占的是洁能公司另外两个股东:孙县刚和李天虎。孙县刚系运城市盐湖区公安分局正科级干警,李天虎系闻喜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因是公务员身份,孙李二人都是以各自妻子的名义参股。据查办此案的闻喜县公安局和纪检委称,孙李二人的妻子只是名义股东,实际参与公司运营、开会、签字,甚至到公安局举报张林强职务侵占的是孙李二人。对于孙李二人的处理,至今没有结果。

    之前,公务员入股办企业进而引发纠纷的新闻,有辽宁阜新原市委书记王亚枕入股侵占他人财产案,陕西神木法官张继峰入股煤矿案等。如今发生的警察和主管官员侵占他人股权的案例,不过是类似案件的最新一例。公务员参股企业并不稀奇,稀奇的是在一些地方这一行为俨然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违规入股者并不避人耳目,而这本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事。

    2004年中共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997年中共中央颁布试行的、2010年正式公布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禁止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公务员法》也有类似规定。

    是禁令的规定不够详细、操作性不强让有些人钻了空子?是一些地区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规定时打了折扣?一些公务员何以见利忘义对党纪国法置若罔闻?

    究其原因,一是一些投资人期盼公务员参股可以得到政策性的照顾或者行政保护,双方一拍即合;二是一些地方的执法执纪部门对于公务员参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严格追究;三是在一些地方公务员参股形成了一种社会风气,“大家都这么干,也没见谁出过事”,于是见怪不怪,违法行径被当成了正当行为;四是发生问题后,一些部门推诿卸责,没有及时查处,使得禁令没有形成威慑力。

    公务员参股企业,容易诱发腐败、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害社会公平等种种弊端。少数公务员参股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在当今贫富差距加大、公众对社会不公现象越来越敏感的情况下,更显得弊端丛生,社会各界对此诟病甚多,强烈要求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禁绝公务员参股行为,首先要严把入口关,明确公务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参股,并签署承诺书,一旦被举报,立即启动听证撤销股东资格的行政程序;其次强化监督,利用社会力量监督公务员的入股行为。三是严肃查处,凡是被举报入股的公务员,相关部门都要调查,对于确实有违规行为的坚决查处,严肃处理。四是对于通过入股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严格追究刑事和行政责任。(郭振纲)

  (责任编辑:白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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