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拟增刑罚条款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拟增刑罚条款,增加了对伪造、变造公文印章行为进行治安处罚的规定,并增加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昨天,省人大常委会听取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说明,同时审查该《决定》。 《决定》规定:如弄虚作假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被查,不仅痛罚10万元,终身不再受理其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申请! 个别申购当事人财产300多万元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说,《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有关部门发现诸多问题。在发现涉嫌隐瞒住房或财产情况的有关当事人中,个别当事人银行存款、保险、证券、理财产品市值达300多万元!按照原来条例的规定,住房保障部门依法驳回当事人的保障性住房申请,处5000元罚款,并自驳回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5000元,太低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查《条例》时,纷纷说道。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说,社会公众也普遍反映处罚力度过低。《决定》规定对已经骗取保障性住房的行为加处一倍罚款,并增加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当事人的处罚力度, 增加了对伪造、变造公文印章行为进行治安处罚的规定,增加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不符条件弄虚作假骗购房者罚得最重 《决定》规定,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隐瞒或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和住房等状况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或者租房补贴的,由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处3万元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处1万元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隐瞒或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和住房等状况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的,由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处10万元罚款,并终身不再受理其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申请;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其他住房保障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决定》规定,有关当事人涉嫌诈骗、伪造公文印章、贿赂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保障住房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主管部门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10万元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责任编辑:白雪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