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报记者 刘晶
根据国务院的批复,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范围从原来的福田、罗湖、南山和盐田4区扩大到龙岗区、宝安区及光明、坪山两个新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经济特区法规施行范围将适用到整个扩大后的深圳经济特区。
“经济特区法规施行范围的扩大,将消除因‘一市两法’现象产生的历史性差别,有助于促进和保障特区一体化和均衡发展。”记者在深圳市进行采访时,许多人这样表示。
“一市两法”现象的改变对于深圳环境保护工作有着更大的意义。在深圳,原来位于特区之外的龙岗区、宝安区及光明、坪山新区内的企业几乎占全市企业数量的90%,多数又以线路板等高污染企业为主。随着特区法律、法规扩展到全市范围内,这些高污染企业将会受到更严格的监管和法律约束。
特区扩容,“一市两法”现象将得到调整
在今年7月1日国务院批复正式生效之前,深圳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特区法规仅适用于福田、罗湖、南山和盐田等4个特区,4个区的面积仅有300多平方公里,约相当于整个深圳市总面积的1/6,除4个区之外的其他地区适用的是国家和广东省的法律、法规。这就造成了同一事项在同一行政区内不同地区适用不同法律的现象,即通常所说的“一市两法”现象。
由于经济特区法律、法规一般比国家和广东省的法律法规规定更加严格,对违法企业惩罚力度更大,导致很多高污染、高排放企业都搬迁到特区外的龙岗区、宝安区和光明、坪山新区。最终导致同一事项在深圳市管辖范围内的不同地区产生不同的效果,因而产生法治上的差异,这种差异也是经济特区内外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原因之一。
“随着特区扩容,原来的特区法规将扩展到全市范围,以往存在的‘一市两法’现象将会得到调整。”记者在深圳采访时,有关部门负责人这样表示。
绝大多数环保法规适用范围扩大,个别延缓实施
鉴于经济特区法规更符合深圳市改革创新、探索环保新道路的需要,更契合深圳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实际需要,更利于环境保护,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扩大之后,绝大多数经济特区环保法规,如《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适用范围将扩大到特区外。
个别存在执法、管理等法规内容需要修改和清理的法规将暂缓实施,但相关部门已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对这些法规限期清理,于年底前清理完毕,并另行公布,具体包括《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暂缓适用的地区仍继续适用国家和广东省法律法规,避免出现法律适用上的“真空期”。
“针对环保法律法规适用范围的变化,我们特意组织了两个培训班,一个主要针对执法者,一个主要针对企业。”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法规处负责人许化告诉记者,参加培训班的企业都很积极,约有300家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参加,并积极提问。
执法力度加大,标准统一,执法效果提高
记者了解到,深圳特区一体化对环境执法也提出了新要求:扩大了环境执法权和监管职责,包括增加了具体环境管理措施,强化了环境监管执法手段,提高了环保准入门槛,加大了排污者环保义务和提高了违法成本。
具体来说,特区利用立法权制定的法规更严、更具有操作性,尤其是去年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赋予了执法部门很多强有力的监管措施,比如吊销排污许可证、在线监测设施的管理、强制企业环保信息公开、按日量罚、查封扣押等。
“经济特区法律、法规扩大适用范围后,可推进环保标准和执法标准的统一,必将使全市的环境执法手段加强和执法力度得到加大,更好地营造更为公平的守法环境。”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人很有信心地表示,这样带来的结果是提高了环境执法效果。中国规划网深圳10月27日电
(责任编辑:杨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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