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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前期开发最高补偿额不得超过3万元/亩

时间:2015-04-17 09:30来源:中国规划网 作者:吴佳

    广州日报讯(记者吴佳)记者获悉,为加强土地统筹调控力度,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日前,中山市国土局印发了《中山市存量建设用地收储实施方案》,对收储范围、补偿标准、收益分配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四种情形存量建设用地

    可被收储

    根据该方案,收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量建设用地,可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实施收储,即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属政府及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的;其他符合收储条件的。

    在收储补偿标准方面,该方案中进行了明确说明。其中,存量建设用地为空地的,补偿价款将按基准地价上浮一定比例,并对土地前期开发支出进行补偿。而存量建设用地上如有合法产权房屋,或其他地上建(构)筑物的,应一并予以收储。补偿标准参照中山市交通基础设施,或公益性建设项目征地补偿相关规定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方案中详细指出,前期开发支出费用,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实施整治工程,包括填土、围蔽、通水、通电等所支出的费用,土地使用权人应提供合法的设计、造价、施工、验收资料以及票据,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核查。前期开发支出最高补偿额度,不得超过3万元/亩。

    将编制

   《存量土地收储计划》

    针对拟收储的建设用地,各镇(区)政府将对其进行前期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土地权属、面积、用地界线、抵押、查封情况、土地现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土地租赁情况等,并形成《存量建设用地收储调查报告》。

    根据各镇区上报的调查报告,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初审后,就收储土地补偿价款、办证费用、预期成交价等实行测算评估,编写收储成本核算及预期收益分析报告,编制《存量建设用地收储计划》,对土地收储相关事宜进行规范。

    另外,对于已收储土地重新出让后净收益部分,将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镇(区)政府,根据收储土地时出资比例的不同,进行处置,例如市土地储备中心、镇(区)政府按50%:50%比例共同出资的,净收益分成比例为50%:50%。
    中国规划网 国际新闻联盟中国城市频道
 

  (责任编辑:白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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