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规划网
登陆 | 注册
当前位置: 主页 > 新闻焦点 > 规划视点 >

关于修改城市规划和建筑物、停车场设计规范的建议

时间:2014-03-17 08:21来源:中国规划网 作者:为之

  ■精彩提案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环境污染加重,雾霾天气频发,空气污染感受强烈,已然演化成为重要的民生问题。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利用汽车出行的需求日益强烈,大大促进了我国汽车工业的高速发展,同时带来燃油汽车尾气污染。

  为了解决此环境污染问题,国家要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到位及企业、社会的多方努力,新能源汽车得到了一定的发展,明确了纯电动和插电式作为发展的技术路线,私人示范用车也开始了,据统计,2013年全球累计销售汽车近8427万辆,其中新能源汽车近15万辆;我国全年累计销售汽车约2198万(乘用车1793万)辆,其中新能源汽车约1.76万辆。

  电动汽车市场使用过程中面临的最主要问题是缺乏甚至没有车辆充电的基础性设施,是制约电动汽车普及与推广的主要因素之一。目前现有的住宅小区停车场、办公楼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均无充电设施,甚至城市管理部门、物业管理部门不允许加装充电设施。新建设的建筑物、停车场等,虽然建有停车场,但由于没有规定需配备电动车辆充电设施,故基本上在设计、建设中也不提供充电设施。造成想购买电动车辆也无法充电使用,电动车辆进入寻常百姓家中难以有效实现。

  主要原因为目前国内停车场地建设执行的规范为《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公安部建设部[88]公(交管)字90号1998年10月3日);《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和各地方颁布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而这些规范发布实施年代较早(1998年),其内容中对公共建筑及住宅建筑的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位只有数量配比的要求,均没有对电动车辆充电装置提出配备要求,电气设计部分仅对照明供电系统和电力供电系统提出要求,停车场(库)均未对充电电源系统提出要求或建议。

  近期有些地方规定已经对充电装置的设置提出了具体要求,如《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要求新建公共停车场、办公楼、商场、酒店、住宅小区等公共建筑的停车位,按一定比例配建公共充电桩,并鼓励已建停车场、办公楼、商场、酒店、住宅小区等公共建筑的停车场(库)根据实际情况增建公共充电桩。但更多的地方法规缺乏这样的修订和执行细则。带来的结果是一方面制约了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另一方面给改造带来难度和成本的增加。

  对此,我提案建议:建议由国家住建部牵头修改相关城市规划和建筑物、停车场设计规范,强制要求新建小区、公共场所等同步规划一定比例的电动汽车充电桩,要求老城区或老建筑物改造时同步增建相应比例的充电桩。

 
  (责任编辑:白雪松)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