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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将对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立法听证

时间:2010-09-21 12:23来源:人民网 作者:余荣华
  人民网福州9月20日电(记者 余荣华)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将于9月21日举行立法听证会,就正在审议中的《福建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草案”)直接听取群众意见。此前,实施办法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此次立法听证会的听证内容有两项,一是关于城乡规划修改的程序;二是关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之所以选择这两项内容作为听证事项,主要原因有三,一是这两项内容本身就是城乡规划立法的重要内容,必须作为重点加以明确规定。二是这两项内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很高。三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也非常关注,初审委员会在初审报告中也重点提及,认为要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科学性,更好地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听证会引起福建各界广泛关注。8月28日新闻媒体发布听证会公告后,截至9月16日,共接受电话、传真报名八十余人,其中有普通老百姓,有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专家学者,有直接从事规划管理实际工作的人员,有律师、税务师、工程师、法官、新闻工作者,有民主党派人士,也有人大代表,还有一些热心地方立法事业的退休老干部。

  根据报名的先后顺序及支持、反对意见对等的原则遴选后,法工委确定了8名听证陈述人,6名听证旁听人。陈述人中有教授2人,律师2人,法官1人,高级工程师1人,城乡规划管理人员1人,自由职业者1人。旁听人中有税务师1人,媒体从业人员2人,社会团体工作人员1人,退体老同志1人,自由职业者1人。同时,十多位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将作为听证人参与听证会。

  据悉,这是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继2006年9月物业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后举行的又一次立法听证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还要召开立法听证会,一是城乡规划具有重要的公共政策属性,关系到各行各业的发展和千家万户的利益,是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战略,实施办法草案涉及的一些老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需要进一步征求公众意见。

  二是采取立法听证的方式,可以更广泛、更直接地听取群众意见,更好地体现民意、集中民智,把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好的意见和建议吸收到法规中来,作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法规的重要依据,从而保证立法和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

  2007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城乡规划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下位法的地方性法规必须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及时进行修改完善,福建省实施办法草案2009年11月23日经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实施办法草案计七章七十八条,涉及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以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如统筹城乡规划建设,制定乡规划、村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管理、乡村规划管理等是草案特色。

  7月28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实施办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主要集中在这几个方面:

  一是认为实施办法是一部关系民生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发动群众参与立法,充分汲取群众智慧。

  二是委员们非常关注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问题,认为城乡规划管理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规划变动较快,权威性不够,刚性不强,建议对规划管理的体制等作进一步探索,通过程序设计来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避免随意修改和实施不力。

  三是要注重统筹与平衡问题,注重城乡有机统筹平衡、今人与后人的平衡、规划部门权力和责任的平衡、监督与实施之间的平衡,立法在制度设计时注重这几个平衡。

  四是规划制定与修改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人大监督职能作用,加强监督,同时还要增加人民群众的参与,通过建立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机制,使群众参与规划、监督规划。

  五是城乡规划是一个全面、综合性的规划,应当与各种专项规划、专业规划有机衔接、统筹协调,避免各自为政、互相冲突。

  一审后,福建省人大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和初审意见对草案作了初步修改,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现已有一百多人通过网络、传真、邮寄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二百多条。
  (责任编辑:杨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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