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公布《深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建设及处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办法拟规定,深圳将分类确权停车位,全国首创分“配建”和“增设”两种。配建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且禁止买卖,增设车位归开发商所有可有条件租售(据12月2日《南方都市报》)。
随着汽车增多,“车位之争”愈演愈烈,不少小区没有停车位、车库或严重不足,出现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或擅自对本应属业主共有的车位收费出租、出售。在这些纷争矛盾中,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是问题核心。对于车位权属问题,亦有相关法条,然而不足之处是法律规范不够细化和明确。例如,《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但是各方对此的理解有分歧,业主们认为,开发商在建设停车位时在地价、容积率等方面未付出成本,理应归业主共有;而开发商则普遍认为停车位可“约定”。这种分歧的存在,使得出台一个专门的条文进行规范显得必要。
由于涉及面广,利益分歧大,关于停车位权属的争议之大可想而知,例如深圳此次停车位确权办法的出台就酝酿了12年。深圳此次的办法,对权属问题进行明确界定:占用业主共用的公共场地、道路建设的地上停车位以及利用人防工程建设的地下停车位,其所有权一律归业主所有,不允许开发商与业主约定。其最大的意义就在于消除了相关法规的模糊空间,值得其他城市借鉴。 柯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