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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

时间:2011-08-24 11:23来源:中国规划网 作者:杨剑龙

  ●必须强化历史文化意识,必须建构体制规范约束,必须完善法律惩罚制度,才能克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危机,才能走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困境。别让历史文化名城在我们的手中沦落与颓败,应该将我们祖宗的历史文化传承下去。

  目前,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已达到116座。在经济的快速发展过程中,还有不少城市将建设与申报历史文化名城提上议事日程,在开掘与利用旅游资源中,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设与发展处于相当兴盛的状况。

  但如果我们细细梳理,就会发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却处于一种困境中。国家文物局原局长张文彬曾经说:“近20年来,不少城市追求大规模的建筑群,导致城市面貌千篇一律,而这种单一面貌的文化正在吞噬以历史城镇、街区、古老建筑为标志的城市特色和民族特色:拆除、迁移文物古迹,使之成为孤立的陈列品;不进行必要的考古发掘,导致永久性的损失……”

  在城市化进程中,一些有历史价值文化内蕴的古城镇、老街区、旧建筑等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一些城市在大规模建设过程中,盲目改建扩建,导致有些具有文化底蕴的历史遗产被拆除,城市的历史风貌和文化传统遭到破坏。

  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建设盲目 “贪大求洋”,成为中国城市建设中的一种误区。文化名城的历史街区、古老建筑,常常成为缺乏文化意识历史精神的城市规划建设的障碍,甚至认为这些残破的城镇、街区、建筑有碍于城市的发展规划。在城市的改建复建中,往往形成了城市建设难以恢复的败笔,甚至出现将真文物拆除建造假文物的境况。

  诸多中国历史文化名城遭到破坏,不仅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古城古镇难以得到保护,甚至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也普遍存在着历史文化名城的危机与困境。如何摆脱危机走出困境?

  有学者指出:古城保护要防止出现“建设性破坏”、“保护性破坏”,在实施中具体做到五“不”:不大拆大建、不破坏街巷体系、不破坏居民生态、不破坏历史文脉、不破坏建筑风貌。充分尊重历史,尊重自然,不以牺牲环境、牺牲文化遗存、牺牲百姓和后代利益为代价。实施保护整治时尽量不做 “减法”,对历史街区富有传统特色的建筑物进行全面调查、梳理,在街区保护修缮时全部登记并予以保留,以保留不同时期留下的历史痕迹,保持古城历史的完整性。这是颇有见地的。

  借鉴国外的经验,我们应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教育,不仅应该在学校里进行此方面的教育,更应该在政府部门推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教育,学习《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强化保护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观念。

  在旧城改造新城建设中,我们缺乏体制的规范与约束,往往缺乏“群言堂”而成为“一言堂”,既缺乏前期周密的调查,又缺少专家科学的论证。虽然也有专业设计师设计,但是往往也是体现领导意图,以至于使一些重大的城市改造建设规划缺乏科学性、前瞻性。在谈到古城镇保护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翟宝辉认为:政府在古城镇保护中,责任重大,古城古镇的保护必须做到“政府组织、专家领衔、社会参与”,同时要对这件事关文化传承的大事做到“重新认识、科学评价、民主决策”,最后通过“产业创新”实现“双赢多赢”。

  在国外的古城文物保护中,政府与专家往往组成有关的管理机构,任何与此相关的举动必须经过该机构的决议。法国巴黎大区文物事务领导小组下设大区文物建筑保护管理委员会、大区遗产清查管理委员会、大区考古保护管理委员会、人种学顾问管理部门和博物馆顾问管理部门,分别对有关的对象进行管理与保护。英国由英国国家遗产委员会、英国建筑学会等法定监督咨询机构,负责文化遗产文物古迹的保护管理。日本政府机构中有常设的咨询机构,提供此方面的技术与监督。韩国设立了文化财委员会,是独立的咨询审议顾问机构。虽然,我们某些城市也有类似的管理机构,但是往往成为无所作为的摆设,关于古城改造新城建设的重大规划与决策没有一言九鼎的作用。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改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危机与困境的根本,任何破坏历史遗迹文化古城的作为,无论是个人肇事,还是领导责任,都应该有具体的法律条款予以惩处,而是不简单化地用罚款、行政处理替代法律惩处。国外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历程中,制定与修改相关的法律成为保护的重要规范与依据:日本的 《文化财保护法》,法国的 《保护历史古迹法》、《景观保护法》、 《历史街区保护法》、《城市规划法》,美国的 《国家历史文物保护法》、 《考古资源保护法》、 《美国原住民墓藏保护与归还法》、 《遗产合作伙伴法 (草案)》等,都对于历史文化的保护起到了法律作用。美国量刑委员会于2002年11月生效的 “文化遗产犯罪量刑准则”,有关文化遗产犯罪的法律在量刑比普通的财产犯罪大约高出25%刑期。

  在外国有关文化遗产案件的判定过程中,以往的案例往往成为案件判定的依据和参照,这使破坏文化遗产的案件法律惩处切实而具体。中国虽然已经制定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但在确定有关肇事者破坏的程度与有关责任人所承担的责任中,还要进一步使法律的惩处具体化、量刑准确性,真正剔除行政的干扰,使责任到人惩处合理,强化法律的完善性和威慑力。

  必须强化历史文化意识,必须建构体制规范约束,必须完善法律惩罚制度,才能克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危机,才能走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困境。别让历史文化名城在我们的手中沦落与颓败,应该将我们祖宗的历史文化传承下去。(作者:上海师范大学都市文化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规划网上海8月24日电

  (责任编辑:白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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