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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审议通过 保障房发展优先

时间:2011-07-22 12:17来源:中国规划网 作者:王艳

  中国规划网哈尔滨7月22日电 记者王艳 21日,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条例》首次对市民关注的挡光问题作出规定,明确规定限制沿江建高层建筑,规定城乡建设发展优先安排保障房。

  据悉,对于市民反映强烈的新建建筑挡光的问题,《条例》首次确定了测算标准。《条例》规定,涉及日照需求的建筑间距,采取日照间距系数或者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其中与新建建筑物相对的建筑为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病房楼的,建筑间距按照新建建筑物与相邻住宅日照间距标准确定;相对建筑为其他非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住宅日照间距标准的三分之二。高度不大于24米(包括24米)新建建筑位于相邻住宅北向等的,纵墙与相邻住宅纵墙不得小于20米;高度大于24米的新建建筑山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相对间距,不小于20米。此外,为了保证城市道路景观和环境的需要,利于建设项目能够沿街形成广场、集中绿地、停车场地,可根据规划要求确定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但多层建筑后退红线距离不得小于3米、高层建筑后退红线距离不得小于8米。

  针对哈市市区沿江风景带高楼林立,与沿江自然景观不协调问题,《条例》规定,严格控制在沿江风景带建设高层建筑;除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外,《条例》规定,城乡建设发展优先安排保障房。

  此外,《条例》还规定,中心城区建设,应当按照优化城市功能结构、增加公共绿地、广场和停车场、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城市传统风貌、提升城市形象的要求进行统一规划,不得另行安排插建项目。

  (责任编辑:白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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