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28日电(记者张晓松、陈菲)中国国务院日前发布《个体工商户条例》,24年前出台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即将废止。 “新条例取消了现行暂行条例中一些不适当限制,将为中国3400多万个体户、7000多万从业人员提供更加宽松的法律环境、政策环境,体现了政府对个体经济的支持和重视。”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秘书长刘小平说。 现行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只能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还可以带三、五个学徒。新条例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的限制,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 另外,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的主要项目中,“从业人数”一项也被取消了。 新条例取消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身份限制。现行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应为“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新条例扩大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新条例还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现行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管理费。虽然早在2008年国务院就已经批准取消了这一收费项目,但这次是从法规中彻底取消了这一收费规定。 目前,在中国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只需在办理登记时缴纳登记费,登记机关在办理年度验照时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新条例还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以及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此外,现行暂行条例对个体户经营范围有一定限制,即“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的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新条例放宽了这一限制,只要不属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都可进入。
中国个体经济兴起于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壮大,日益成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吸纳劳动力就业的重要力量。1978年,中国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只有14万人,到2010年底这一数字已超过7000万人。 “就单个个体工商户来说,一般规模不大,但就整体来说,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经济力量和社会力量,在促进经济发展、吸纳就业、稳定社会上发挥着其他经济主体难以替代的作用。”刘小平说。 但是,中国经济社会的日益发展,现行法律、制度对个体经济有着诸多不适当限制,已不再适应个体经济的发展,甚至阻碍了个体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在其他国家,个体经济规模都不如我们国家大,但各国政府普遍重视个体经济发展,提供了许多扶持措施。他们看重的不只是经济总量和税收,而是这个经济主体在吸纳就业和改善民生方面的特殊作用。在这方面,我国相对滞后。”刘小平说。 以经营范围为例,现行暂行条例规定的个体户经营范围基本上属于一些低端的劳动密集型的产业,而实际上,从个体经济发展趋势来看,虽然个体工商户60%集中在批发和零售业,但近年来在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软件业上的增长最快。这表明,个体经济出现向高新技术领域、高端产业转移的新趋势。 近年来,中国政府提出了一系列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并在实际行动中开始给个体经济“松绑”——2005年,国务院提出要给予包括个体经济在内的非公经济以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2008年,国务院决定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2009年,国务院法制办就《个体工商户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个体工商户条例》几经修改,终于在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个体经济要发展必须加大扶持力度。”刘小平说,希望条例出台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能够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和各级个协组织作用,真正执行好这一条例,使广大个体工商户享受到相应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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