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买不起商品房,申请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又不够条件——这是城市“夹心层”面临的住房难题。昨日,武汉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该市《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送审稿)》(以下简称《意见(送审稿)》,备受关注的公租房有关政策浮出水面,旨在解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难”问题,并逐步将公租房向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覆盖。据悉,今年武汉公租房的建设目标是3万套。
供应对象: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即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赁价格,面向规定对象提供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意见(送审稿)》中明确规定,现阶段,武汉市公租房重点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逐步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在汉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具体条件、标准和申请方式将由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据了解,在现阶段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尚未完全解决的情况下,不能自行筹集公租房的用人单位,其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暂时不在保障范围。 建设方式:四类主体参与建设运营 《意见(送审稿)》中规定,公租房由政府、专业机构、用人单位和其他市场主体负责投资建设、定向供应和经营管理。 其中,政府要重点组织和扶持一批专业机构从事公租房的建设和经营管理,主要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供应;用人单位筹集的公租房,重点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单位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其他市场主体通过配建等方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等约定移交给政府所属专业机构进行管理,主要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意见(送审稿)》还规定,公租房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租房的建设和运营,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等予以减免,依法进行的公租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 资金来源: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意见(送审稿)》中提出,政府要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主要包括中央、省、武汉市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中10%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资金(含用于廉租房部分);专业机构、用人单位和其他市场主体自由资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商业性设施回收的资金等。《意见(送审稿)》还规定,符合条件的投融资主体可以通过申请贷款、发行企业债券或信托基金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租房的建设和运营。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房源筹集:商品房按比例配建公租房 保证公租房的房源,是解决“夹心层”住房问题的关键。《意见(送审稿)》规定,政府及专业机构,通过新建公租房、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转化、回购商品住房、收购改造存量房、划转政府直接管理并腾空的公房、与社会主体合作建设、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租房。 《意见(送审稿)》同时要求,在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和商品住房建设中,通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按建设规模5%—10%的比例配建公租房。鼓励用人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使用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以自用土地建设、改建(改造)闲置厂房、仓库、办公等非住宅或投资购买公租房。改建(改造)非住宅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此外,还鼓励、引导和组织各类投资主体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其他需求相对集中的区域,按集约用地原则,投资建设、运营公租房。 根据《意见(送审稿)》的规定,武汉市还将探索引导城郊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不改变权属关系的前提下,建设公租房;探索研究利用城中村改造中的产业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办法,引导村民将改造后住房的多余部分用作公租房。 建设标准:以40m2小户型为主 《意见(送审稿)》还对公租房的建设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要求新建公租房应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同时,新建公租房根据不同群体及需要安排不同房型,原则上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高层住宅可在单套控制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政府引进的各类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及市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其面积和收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此外,《意见(送审稿)》还规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新建(含配建)的公租房项目可适当提高建筑容积率;有条件的集中建设项目原则上可按不超过建筑面积10%的比例安排一部分配套服务设施。公租房的建设,要在交通便利、非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等设施建设。 租金水平:按同类房屋租金一定比例收取 《意见(送审稿)》提出,公租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租金水平按照低于相同地段、相同房屋类别的房屋市场租金水平的一定比例,根据租赁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具体租金水平将由武汉市物价部门合同房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符合廉租房条件的家庭承租公租房的,可以申请廉租房租赁补贴。 据悉,下一步,武汉市还将结合实际,探索对公租房实行市场租金,并按照不同的承租对象实施差别化租金补贴,以建立起公租房有效管理和退出机制。 申请程序:参照廉租房相应程序执行 公租房如何申请,是很多人关心的焦点。《意见(送审稿)》中提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的申请和审核,参照廉租房相应程序执行。已通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住房困难家庭,也可直接申请轮候公租房;已享受廉租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租房。 同时,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须编制住房配租方案报房管部门核准后实施。用人单位自建的公租房优先考虑提供给本单位符合条件人员租住,剩余房源纳入政府统一配租。 配租方式:通过抽签或摇号确定入围者 达到申请条件的居民如何才能住进公租房?《意见(送审稿)》中提出,公租房的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配租,通过抽签或摇号等方式确定入围申请人以及其选房顺序。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配租,由用人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按照房管部门核准的配租方案组织实施。 租赁期限:一般为三年 符合条件可续 《意见(送审稿)》中规定,公租房实行有限租赁,租赁期限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此外,武汉市还将探索将经济适用住房纳入公租房,试行公租房租住一定年限后,优先出售给承租人。可应承租人申请,根据承租人财力实行“共有产权”。在“共有产权”期间,对政府产权部分按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租赁管理。 退出机制:收入提高不符合条件应退出 公租房的租赁并不是终身制。在《意见(送审稿)》中规定,公租房的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或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应及时退出。承租人拖欠租金和水电气、物业管理等费用的,可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同时,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意见(送审稿)》中还提出,禁止承租人以房产交易的方式变相分割所承担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租房的,应当责令退出,并取消其公租房申请资格。 租金管理:专项用于公租房维护管理 公租房的租金如何使用和管理?《意见(送审稿)》中明确规定,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的租金等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以及公租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各类企业和有关机构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以及公租房的维护和管理。中国规划网武汉4月19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