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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公墓纳入城市发展规划

时间:2011-04-15 09:13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为之

  “清明时节雨纷纷,一问墓价欲断魂”。每年清明时节,“天价墓地”、不断攀高的殡葬服务费,都是公众关注的焦点。而对“该用什么制度遏制殡葬业暴利”的讨论,在清明结束后仍未散去。

  “在殡葬领域,最引人关注的无疑是‘暴利’问题。”4月14日,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就表示,从她在黑龙江、贵州、上海三地的调研情况看,殡葬业“暴利”现象的确存在,“现有的《殡葬管理条例》,已经无法适应遏制‘暴利’的现实需要。”

  火化率成“指标”

  金锦萍指出,从1997年起施行的《殡葬管理条例》,围绕着“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进行,规定“火葬”是中国殡葬改革的长期方向。“但是,这在现实中助推了片面追求火化率的倾向,对火葬区和非火葬区的划分也‘一刀切’,而不考虑公众的实际需要,间接提高了一些地区的殡葬成本。”

  金锦萍指出,《殡葬管理条例》第2条说,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法律没有规定不加区分地强制推行火葬,但我在调研中发现,政府出于节约殡葬土地和木材、避免群体性卫生事件等考虑。火化率在一些地方成了‘硬指标’。”她说,50%大致是平均数字,“结果可能是劳民伤财。”

  “由于火化与中国传统的墓葬方式不吻合,强制推行火葬,并不一定能达到节约的目的。”金锦萍举例指出,由于国人秉承“入土为安”的观念,就算火化后,不少丧属依然会选择购置墓穴、棺材等来安放骨灰,导致殡葬成本“不降反升”。

  “在另外一些人口稀少、绿林密集的偏远地区,实行土葬本来更为合适。”金锦萍表示,但由于“一刀切”的火葬区域划分体制,不仅无法做到“因地制宜”,特定情况下反而会给丧属增加经济负担。“我在贵州调研时遇到一个比较夸张的情况,一户人家的亲人死后被强制要求火葬,但最近的火葬场距离这家也有100多公里,来回路费、火葬费加起来,是得不偿失的。”她强调,“类似的例子并不少见。”

  丧葬用品、公墓是主要“暴利点”

  金锦萍的调研结果显示,殡葬业“暴利”现象的确存在,但不同环节的利润不能“一概而论”。“大体来看,丧葬用品、服务中介、公墓是主要的‘暴利’环节。”她说。

  我国《殡葬管理条例》中并没有关于“殡葬价格”控制的条文,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殡葬作为公益性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在现实中,包括遗体接运、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的基本“殡”类服务,一般实行政府定价;丧葬用品、墓地等“葬”类服务,则属于选择性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从遗体处理环节来看,在殡仪馆、火葬场,由于政府通常有价格限制,所以三个调研地点的结果显示,火化环节基本不存在‘暴利’问题。在一些殡仪馆,由于常常承担着非正常死亡遗体的冷藏、寄存等高额‘非常规’成本,甚至是亏损的。”金锦萍表示。

  “在殡葬用品、殡仪服务中介和殡仪筵席等市场化占主流的环节,‘暴利’现象的确存在。”金锦萍指出,尽管她在调研中发现,基本“殡”类丧葬费用每人平均约1000元即可涵盖,但由于丧属在办理此类消费时有非理性、快速性、刚性的特点,因此商家容易利用信息不对称、丧属“孝心”等因素,形成哀乐花圈、寿衣灵柩、墓地灵塔等非必要服务的虚高价格,让丧属为“暴利”部分埋单。

  “从入葬的公墓环节看,由于国家限制这部分用地,公墓成为垄断性稀缺资源;另一方面,公墓经营、管理的成本又相对低廉,从而形成超高差价,与当地经济发展严重失衡。”她介绍。

  民政部中国殡葬协会专家委员会王国华副主席指出,这部分公墓多数由民政部门转包给私人经营管理,由私人从中推高墓价,而民政部门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参与“分红”。

  金锦萍介绍,还有一部分人,可以通过其他手段拿到土地,进行营利性开发并哄抬墓价,催生“天价墓”。当“死墓危机”到来时,赚得盆满钵满的投资者早已“抽身而退”。“这部分不仅是‘暴利’,而且是无社会价值的、纯私人化的‘暴利’。”

  行业垄断、规范缺失让人“死得没尊严”

  针对殡葬业“暴利”现象,金锦萍指出,在现有的《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下,殡葬管理体制“政事不分”,“民政部门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的现象严重,加上行业准入和自律规范缺失,不仅让人“死不起”,还令人“死得没尊严”。

  “《殡葬管理条例》虽然并不限制民间资本进入殡葬业,甚至利用外资建立殡仪设施都是允许的。但在现实中,民政部门对推进这一领域的市场化和自由竞争并不积极,民政部门仍然是殡葬业的经营主体。”她表示。

  据悉,《殡葬管理条例》授予了民政部门在殡葬服务领域的行政审批权,但一些地方民政部门将“准入审批权”转化为“经营独占权”,殡仪馆和民政部门长期职能不分,“一套人马几块牌子”。利用垄断的火化权进行捆绑搭售、赚取“暴利”之举也就屡禁不止。

  金锦萍还表示,殡葬业从死亡、入葬到祭奠,都应该视作一种服务行为。“但当前法律缺乏对这种服务行为的规范。不仅殡葬从业人员的资质缺乏管理,殡葬‘黑中介’仍是立法空白,殡葬行业的自律也得不到立法支撑。”

  金锦萍指出,在行业垄断下,诸如殡仪馆等基本服务设施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殡仪馆“又贵又难订”、仪式“草率粗疏”等现象风行,令丧属感到亲人“死得没尊严”。 “政府可以引导节约办丧事,但问题在于,设施缺乏、服务质量差,令丧属感觉到缺乏对逝者的基本尊重。所以,有时宁愿选择价格高昂的殡葬方式,让亲人走得体面些。”

  此外,由于多数殡仪馆属事业单位,没有财政拨款,自负盈亏,而民营的丧葬礼仪公司对殡仪馆的生存造成了巨大冲击。二者间纠纷不断,也让本该庄重肃穆的殡葬场合变得“很闹心”。

  应尽快出台《殡葬法》

  “殡葬业属于社会公共服务事业,‘暴利’现象彰显行业法规滞后。”金锦萍表示,尽快制订和出台法律位阶更高的《殡葬法》,构建一套非营利性占主导、经营主体多元、可操作性强的殡葬法律体系,是遏制“暴利”的长远举措。

  “《殡葬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立法等级过低,与《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上位法也不能很好地衔接,因此需要以《殡葬法》的形式提高其立法层级,既有利于民政部门对殡葬业的长远监管,也能落实对人权更好的保护。”她说。

  她建议,殡葬立法要综合考虑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因素,并非需要政府“全包全揽”,可由市场选择。政府对营利和非营利的需要有不同的制度支持,加强监管,使其各得其所。

  专家反思高价墓地:莫把墓地当成房地产

  在殡葬业的“暴利链”中,公墓墓穴费用是一个主要“暴利点”。在一些城市,动辄数万元、数十万元的墓地价格已远远超过房地产的价格水平,令不少百姓发出“死不起”的慨叹。

  4月14日,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分析高价墓地现象表示:“公墓是伴随城市化进程出现的,是城市必要基础设施的一部分。但目前,政府还将它看作‘过渡性设施’,套用经营房地产的方式管理墓地。”金锦萍认为,这是出现高价墓地的根本原因,因此让公墓回归“基础设施”本色是遏制其“暴利”的根本途径。

  据金锦萍介绍,当前虽然有《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但政府对公墓性质的认识长期“错位”,没有将公墓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当中。“由于基本不批公墓用地,公众需求难以得到充分满足。”她说,“加上土地供应方面非常不规范,现实中公墓用地的情况比较混乱,有70年使用年限的,有集体土地、林地和其他用地的,容易让人产生‘过了这村没这店’的感觉,客观上也催生了哄抬墓地价格等投机行为。”

  “如果把公墓看作基础设施,那么就应该总体上保证它的公益性,而非经营性。政府应该以‘划拨’而不是‘出让’的方式,保证这部分土地供给,而不以赚取出让金为目的。”她建议,政府应该把公墓看作城市“基础设施”,按照福利事业用地的情况划拨这部分土地,以提高对墓地的土地供给,只收取可供维持基本管理开支的费用即可,“降低公墓的成本价”。

  金锦萍同时强调,保证公墓的公益性并不意味着排斥营利性公墓,而应该交给市场自由选择。“但是,国家应该在政策方面对二者有不同的制度安排,向非营利性公墓倾斜。”

  “倡导公墓纳入城市规划,也不意味着大张旗鼓地扩大公墓面积。只要测算出能够满足80~100年基本需要的用地面积,再配合‘可循环使用’的理念倡导,应该基本能够解决公墓的持续使用问题。”

  此外,金锦萍认为公墓作为“基础设施”,长期来看还应发挥“城市公共空间”的作用。“公墓本应是怀念先人、传承文化的载体,是体验一个城市历史氛围的重要场地。”她提出,未来中国的公墓也可以效仿国外,向园林化、生态化发展,使公墓具有文化功能。“这需要政府的用心规划、监管和长期的文化引导。”

  (责任编辑:白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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