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讯 记者王开广 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发布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促进规划有效实施的建议和措施,建立城市规划动态维护机制。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总体规划评估报告进行汇总,并将核心指标实施情况等重点内容向社会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征求意见稿提出,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城市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存在违反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变相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并要求其责令有关机关改正。 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卫星遥感、信息化等技术手段,通过规划督察员、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等强制性内容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行为。
此外,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分为年度评估和阶段评估。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年度评估情况应当纳入城市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同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阶段评估应当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相结合,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次。阶段评估报告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报告,同时报原审批机关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