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规划网天津12月8日电 记者 王月 通讯员 杨仲义 记者从市规划局局长服务日上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工作,确保为本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准确、及时的地下空间信息服务,经第7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地下空间信息是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基础数据,是城市安全运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强调地下空间信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城市规划控制开发利用的地表(含水面)以下空间的信息。明确规定地下空间信息主要分为以下几类:地下交通、人防等地下设施信息;各类建(构)筑物的地下主体、地下基础及其围护信息;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供热、电信、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信息;各类水井、地源热泵(井)等信息及工程勘察信息。 《办法》对汇交单位、建设单位及有关管理单位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汇交单位未汇交地下空间信息的,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汇交单位汇交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汇交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单位如未向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查询并取得施工区域地下空间信息而擅自组织施工的,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目前,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已接收7500多个管线工程项目共计2.5万余公里信息数据,占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的80%,在中心城区初步实现了地下管线信息动态管理与更新。 (责任编辑:白雪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