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近日下乡,听到部分农民对征地补偿的一些看法,值得引起我们的思考。
一种是被征地农民的观点,他们认为,我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理所当然获得被征地所有补偿费。
另一种是没有被征地农民的观点,他们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不同,权利主体是相同的,土地的所有权不因土地承包及承包主体的不同而改变。《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土地使用者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中,所经营的土地被征用并得到了永久性补偿,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部分收益属于他们,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减少了。在第二轮土地承包结束后,被征地农民要与其他农民分享土地的再经营权,没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此意见很大。
笔者认为,未来征地制度改革,应该逐步协调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
办法之一是,对被地农民不应采取单一的货币补偿方式,只给当年的投入或青苗补偿,余下的应给其全家缴纳医疗、养老保险等。
办法之二是,从农民生产、生活和发展三个角度解决补偿问题。例如,河北省宣化县顾家营镇南滩村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村里的土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全员所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遇到国家或集体征用土地,土地承包经营者只能按第二轮土地承包所剩年限的粮食收成折算补偿费,有几年折合几年。当地以种植玉米为主,每年按500公斤玉米乘以当年的价格算其征地补偿的费用,其余部分,一部分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另一部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第二轮土地承包结束后,凡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可以再享受下一轮土地承包的资格。这样,增加了对土地产权权益补偿,将未征地分割损害、正常经营损害,以及其他各种因征地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等可确定、可量化的财产损失列入补偿范围,以确保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保留部分补偿资金用于一些难以量化的附带损失的补偿,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公平分配土地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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