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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建停车场免缴城市配套费

时间:2012-04-17 08:29来源:西安日报 作者:为之

    本报讯 《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昨日正式出炉,进一步明确了公共停车场建设享受优惠的类型和标准。

    建设三种类型停车场

    均可享受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适用于我市主城区范围内,依据停车场建设规划、计划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超出配建标准10%以上的泊位数以及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享受优惠政策的停车场项目,应列入全市年度停车场建设计划;设计方案经市建委备案;各项建设手续齐全;向社会开放。优惠政策所指公共停车场是指设置在城市中心区、商业区、交通枢纽点及城市干道两侧,为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相对独立的各种形式路外停车场。

    地下停车场兼顾人防需要

    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

    优惠政策分为用地划拨、城市建设规费减免、资金补助和经营环境优化四种类型。

    在用地划拨方面,政策规定,公共停车场属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出让方式供地。

    在城市建设规费减免方面,政策规定,单独立项的公共停车场和配建超出规定的泊位面积全额免缴城市配套费;地下停车场兼顾人防需要,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免收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停车场建成后,建设单位应负责对占用绿地进行恢复;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免收临时占道费、挖掘修复费,待停车场建成后,建设单位应负责对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恢复。

    新建停车场营业

    周边200米内占道车场取消

    优惠政策还包括优化停车场经营环境措施。政策规定,新建停车场自正式营业之日起,周边200米范围内的占道停车场一律取消;并同步完善停车场周边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和停车诱导设施;对于新建泊位数超过50个的立体停车场,经市建委批准后,可配建不超过总面积15%的附属配套面积,涉及到地铁站点周边换乘停车场建设的,配套面积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30%。若配建商业,占地面积应办理出让手续,出让金实行先征后返。此外,已建成的老旧小区或单位利用其边角地块插建的立体停车场,建设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免缴城市配套费。

   (编辑:赵岩)

  (责任编辑:白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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