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规划网
登陆 | 注册
当前位置: 主页 > 新闻焦点 > 城市建设 >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临时建设使用期不超两年

时间:2012-03-02 09:13来源:中国规划网 作者:宋宝华

  中国规划网长春3月2日电 昨日,记者从省住建厅了解到,《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

  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道路

  据介绍,《条例》中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条例》中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人民防空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用途。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时,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并充分考虑防灾、人民防空、通信等需要。附着地面建筑进行的地下工程建设,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临时用地上的临时建设

  使用期限一般不超兩年

  《条例》针对城市临时建筑的相关问题也制定了相应政策。《条例》指出,临时建设应当按照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在临时用地上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兩年。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期。

  擅自开工

  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建设

  在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同时,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实施规划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改正后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责任编辑:白雪松)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