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办法》12月1日施行
时间:2011-12-01 17:35来源:中国规划网 作者:杨仲义
|
|
中国规划网天津12月1日电 (记者 杨仲义) 从天津市规划局局长服务日上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工作,确保为天津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准确、及时的地下空间信息服务,经第7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实施是贯彻落实《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实现地下空间信息管理科学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需要。
《办法》强调,地下空间信息是指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由城市规划控制开发利用的地表(含水面)以下空间的信息。明确规定地下空间信息主要分为以下几类:地下交通、人防等地下设施信息;各类建(构)筑物的地下主体、地下基础及其围护信息;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供热、电信、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信息;各类水井、地源热泵(井)等信息及工程勘察信息。
《办法》明确,市规划局负责天津市地下空间信息的统一管理工作,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为地下空间信息的日常管理机构,由中心负责天津市地下空间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更新、维护和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应为各级人民政府处理公共突发事件、防灾减灾等工作提供信息服务。
《办法》明确,地下空间信息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汇交、普查与补(修)测。针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建设工程与报废的地下管线、地下建(构)筑物等工程的不同特点,《办法》对汇交主体、汇交时限、汇交标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并要求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规划前,应当向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查询相关区域地下空间现状信息。
《办法》对汇交单位、建设单位及有关管理单位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汇交单位未汇交地下空间信息的,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汇交单位汇交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汇交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单位如未向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查询并取得施工区域地下空间信息而擅自组织施工的,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据介绍,目前,天津市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正按计划建设。2009年完成天津市地下管线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建设(一期),搭建了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实现了高效对外信息查询服务。2010年完成的天津市地下管线信息动态管理决策支持平台(二期),实现了地下管线空间分析,起到了辅助规划管理与决策的作用,获得住建部科学技术计划示范项目。目前正在开展三期开发,建立天津市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重点完成管线以外地下工程信息数据和四维管线数据建库工作,最终集成具有专业特色的天津市地下空间信息数据库及信息系统。
在市规划局的领导下,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积极努力为城市规划建设提供信息服务。近几年,为文化中心、泰安道地区、西站枢纽、市容整治等重点工程提供了1万余公里管线数据;为119 项重点规划和天津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等规划编制提供了2万余公里管线数据。通过提供管线信息查询服务,为各建设单位赢得了报建和建设时间,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了及时的数据支持。
(责任编辑:白雪松)
|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