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城市生态安全屏障
时间:2011-07-03 10:55来源:中国规划网 作者: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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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着亲近自然的强烈诉求,构筑城市生态安全屏障,需要理性设定城市发展的合理空间,让城市发展始终处于生态安全可控的范围。
●科学构筑城市生态安全屏障,需要彻底扭转传统的唯GDP观念,为城市生态立法,建立城市生态安全预警机制,合理布局城市生态资源,有序规划城市空间结构。
苏州城市化进程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从历史的眼光看,苏州固有的精致优雅、细腻婉约、天人合一以及巧夺天工的禀赋和特质已渐趋遥远;从当代视野看,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双重挤压,早已使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堪重负,维系人与自然平衡关系的链条已经裂痕累累。因此,构筑城市生态安全屏障,既是苏州在实现转型升级、建设“三区三城”过程中调节和重构人与自然平衡关系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新水平的重要抓手。
天人合一的传统心理,决定着人有着亲近自然的强烈诉求,当城市和自然之间开始存在一种断裂,人们对自然的渴望就越发的明显。如何让城市与自然融合,构建城市生态安全屏障的过程就是理性设定城市发展的合理空间的过程,那如何让城市的发展始终处于生态安全可控的范围?
首先,要正确树立经济发展观,这是构筑城市生态安全屏障的前提条件。从“又快又好”到“又好又快”,这是中国经济发展轨道转变的方向,但无论是“又快又好”,还是“又好又快”,可以看出我们经济发展面临“量”和“质”的双重要求。中国通过改革开放实现了一个持续的快速的增长,而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定位就注定我们的经济还需要一个总量增长的过程,但是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经济的增长必须要考虑到资源和环境的承载力。从“快速发展”到“科学发展”,经济发展要有量,也要有质,如何让我们经济的增长成为有质量的增长,“好”字当先的过程其实也就是更加注重生态安全的过程。
其次,要为城市生态立法,这是构筑城市生态安全屏障的法律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依据,建立适合苏州历史传承和地域特点的地方性法律法规、条例、章程、规定、办法等具有永久性、阶段性或暂时性的法定文本。从苏州发展的历史脉络看,要对城市水系、园林建筑及其风格、江南水乡文明、水利工程、名胜古迹、古村落等予以保护性立法。从苏州发展的地域空间特征看,要对土地、水资源保护和利用、湿地保护、丘陵森林保护等予以禁止性立法。同时对于节能减排、生态补偿、碳汇交易等方面,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更加具有操作性的相关条例和办法。此外,也可以针对某一时期或某一方面的情况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再次,要建立城市生态安全预警机制,这是构筑城市生态安全屏障的保护程序。一般来讲,涉及城市生态安全的内容,主要包括人口结构和总量、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企业节能减排、城市空间结构及其变化、土地、山水资源的利用和效率、历史遗迹的保护和利用等方面。要通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企业分别就上述内容定期向社会公布,并请权威部门对所公布的数据进行评级,也可以借助第三方社会学术机构定期给出分析报告并予以评级,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这就为信息公开和对称、政务公开和透明、公众知晓和参与、社会舆论和监督创设健全的民主氛围和舆情约束机制。
最后,要合理布局城市生态资源,有序规划城市空间结构,这是构筑城市生态安全屏障的落脚点。苏州应该争取每年拿出占上一年国内生产总值2%-3%的资金用于城市生态安全屏障的建设上,以确保生态城市建设的领先水平。从苏州城市空间分布状态来看,可以将城市空间划分为三个层级。第 一个层级以城区为限。城区内要形成以散落在城区的园林、公园以及市民休闲绿地等绿色网点、原有的河道水系和要新建的纵横绿道(机动车禁入)为经纬线而构成的城市生态循环系统,并以此向外伸展,由东向西则与阳澄湖、金鸡湖、相城荷塘月色等湿地、吴中石湖等具有城市绿肺功能的湖泊与湿地遥相呼应。第二个层级是城乡结合部,即城郊环带要保留一定规模的经济作物种植基地,这既是连接城乡的重要纽带,更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建设城乡大生态格局的“留白”环节,以此为基础,以太湖为生态轴,将大小不一、数量众多的丘陵等山水资源有序辐射城区,逐步形成生态资源系统。第三个层级就是坐落在苏州周边南北走向的五个县级市。苏州要根据城市发展轨迹及其规律,前瞻性地将五个县级市的生态建设纳入生态建设总体规划中,并且科学地确定五个县级市各自的生态建设目标和建设方案,指明其在苏州生态建设体系中各自的位置和发挥的作用。各县级市一方面要积极配合苏州生态建设总体规划的建设和推进,另一方面要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不断创新生态建设路径和方法,形成自我独特的城市生态循环系统,并主动对接城区生态循环系统,以此构建苏州城市生态的开放式系统。
(作者系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授、生态文明建设研究所所长)
(责任编辑:白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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