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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强拆”不只是换个词儿

时间:2011-09-28 09:08来源:沈阳日报 作者:孙连宇

  有的地方以断水断电断路等方式强迫搬迁,也有的地方在积极探索拆迁补偿的利民新机制;有的地方深夜偷袭民宅搞强拆,也有的地方正在推行阳光征收维护农民利益;有的地方的推土机与燃烧瓶对峙,也有的地方在强调“先安置后搬迁、先补偿后拆迁”……不同拆迁行为的背后,是执政能力的差距。沈阳能够及时废止“办法”“规定”,表面上看是响应“上位法”,其实是对自己的信任和“为人民服务”。

  看着路上奔忙的水泥罐车、残土车、挖掘机……我们知道,在“城建控”的今天,拆迁是永远的命题。每周甚至每一天,“拆迁”都由着性子从新闻变成旧闻,再由旧闻重新搞成新闻。换句话说,“强拆”已不是新闻,而对“强拆”的问责,才是“新闻”——调查处理上半年11起强制拆迁致人伤亡案件,成了“头文字D”。

  上周,沈阳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废止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当年6月1日起实施的《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委托管理的若干规定》。这在“拆迁”当道的今天,成为一道难得的“亮色”。对此,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按国务院今年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上位法不一致,自然要废止。这种务实的态度和求是的做派,让人觉得亲切与实在。

  其实,在拆迁这一“除旧布新”的过程中,我们理解,地方治理者的不易与艰难,但更不能忘记我们为什么出发、为了谁而发展。城市建设是为了人们安居乐业,拆与建也是为了人们安居乐业,和谐社会不是为了安居乐业而“安居乐业”。

  一段时期以来,从出台“条例”到下发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再到“部署对违法征地拆迁案件”的督查工作,党和政府连出重拳,体现了坚决制止违法征地强拆、维护群众利益的决心。沈阳废止“办法”和“规定”不仅仅是响应了国务院的号召,更是主动把拆迁纳入到法制轨道。但可惜的是,很多地方权力主导地方建设,拆迁很难真正纳入到法治轨道,出现了政府与民争利等现象。换了谁都不傻,“拆”换“征收”很容易,却咋也换不了“予取予夺”的强硬本质。一个词汇的变化,一个字眼的斟酌,我们可以看做对“拆迁”的定性与定制,可惜啊,“法制”未必能“法治”。强拆悲剧大多是有权力主导的因素,所以要对违法强拆,除了加大监督问责力度,更要强化司法。沈阳废止“办法”“规定”,只是对告别强拆起了个头儿。

  党中央早就说“把违法违规强制拆迁作为一条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触碰的红线”。这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的先决条件。因为,征地拆迁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中国城市化是一个大趋势,有破有立,不破不立,对中国这样一个亟须大破大立的国家来说,拆迁是破,城建是立,而在这一破立过程中,地方治理者如何破、如何立,就成了一种必要“政治智慧”。

  满大街的“拆”变成了“征收”,虽然不过是换了个词儿,但最要紧的是“拆迁”有了制度保障,废止“办法”“规定”是法制的进步,而如何保障“钉子户”利益则是法治的要求。《宪法》第13条既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也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种兼顾个体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宪法精神,必须通过一系列实施细则,在法治实践中得到体现和捍卫。这是废止“办法”“规定”的前提与基准。不管是拆迁或征收,补偿机制的合理公平、拆迁双方的行为规范、利益博弈与公共利益平衡等问题,都需要更加完善、可行的法律规定,而不是地方的“一家之言”。换个词儿容易,但转换心态、转换发展思路并不容易。沈阳废止“办法”“规定”,仅仅是迈出了第一步,可喜,但要紧跟实践。(孙连宇)

  (责任编辑:白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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