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地产业隐藏着多少秘密?
时间:2011-08-26 18:43来源:中国规划网 作者:乔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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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浙江温州旧城改造,领导内部购房的消息,在互联网络上蔓延。知情人士透露,当地官员利用职务之便,低价购房,然后又高价出让,从中赚取差价款。假如消息属实,那么,这无疑是中国房地产利益链条中又一个灰色地带。
中国房地产市场利益关系之复杂,早已遭人诟病。在催生中国富豪的同时,房地产业也成为腐败的多发区。土地交易腐败、权属登记腐败、招标投标腐败、房屋交易腐败。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在这样一个看似透明的行业,却衍生如此多的腐败问题呢?
说起来道理非常简单,那就是中国的房地产业,是一个官商利益纠结在一起的特殊行业。政府出让土地,目的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房地产开发商心领神会,在土地招标拍卖阶段拼命喊价,结果导致土地招标拍卖价格一路上涨。当然开发商从来不做亏本的买卖,他们知道政府官员希望借助于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增加财政收入,积累自己的政治资本。所以他们制造虚假交易,
操纵房地产市场价格。开发商为了获取自己的利益,自然而然地与政府官员捆绑在一起,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利益共同体。在这个利益共同体的内部,开发商通过各种方式向官员输送经济利益。而签订虚假合同,在商品房销售阶段,让官员赚取差价款,就成为官商之间不可告人的秘密。
所以解决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腐败问题,必须切断利益输送的链条,建立崭新的房地产市场法律体系。
首先,必须改变现有的土地使用制度。中国的房地产市场是建立在土地制度不合理基础之上的特殊市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集体土地转为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首先办理土地的征收征用手续,而政府可以借助不合理的土地制度,低价征收、征用集体土地,然后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商。可以设想,假如政府不得征收、征用集体土地,而是由集体所有制土地所有权人,直接向开发商出让土地,那么政府官员还会不会成为中国房地产利益链条中的一环,会不会与房产开发商沆瀣一气,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其次,必须强化城乡规划法。房地产的发展有赖于科学的城乡规划。过去,我国只有城市规划法,而没有乡村规划法,这就导致政府在城市发展过程中,为了绕开现行的城市规划,以开发区或者城市新区的名义,扩大城市的占地面积,侵吞集体所有的土地。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之后,按照城乡规划一体化原则,城市的发展与乡村的发展都必须纳入到法制的轨道,政府再也不能通过扩大城市面积,赚取土地差价。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城乡规划法并没有很好地贯彻落实,传统的土地征收、征用制度仍然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不少城市借助“城中村改造”或者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牟取暴利。由于政府既是城市规划的编制者,又是城市规划的执行者,同时还是土地的征收、征用者,所以,政府官员可以利用城市规划编制和执行权力,获得巨大的利益。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法,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交给社区居民,政府不得随意修改或者实施城乡规划,未经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房地产项目不得上马。
第三,必须尽快制定城镇房屋拆迁条例。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房屋拆迁的频率越来越高。
我国物权法出于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需要,规定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必须有法律依据。然而就在我国物权法正式颁布实施的前夕,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制定城镇房屋拆迁条例。到现在为止,新的城镇房屋拆迁条例尚未颁布,房屋拆迁仍然沿袭传统的做法。在城镇房屋拆迁条例修改过程中,一些学者认为,应当赋予政府强制拆迁的权力。但在笔者看来,城镇房屋拆迁条例的价值就在于,强调房屋拆迁的民事法律关系属性,要求开发商必须直接与被拆迁人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实施房地产开发。
假如政府不能通过土地的征收、征用转手加价获取巨额利益;假如政府官员必须严格依照城乡规划法进行房地产开发审批;假如政府在房屋拆迁中始终保持中立,那么就不会出现这样的灰色交易。不少学者提出阳光化的操作方案,认为房地产市场应该更加透明。然而这一案件再一次说明,如果没有科学的法律制度支撑,那么公开化的房地产市场,仍然会投下巨大的阴影。(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规划网长沙8月26日电
(责任编辑:白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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