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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城市建设亟待补齐法治短板

时间:2013-07-08 08:54来源:中国规划网 作者:余飞

  尽管我国绝大多数地级以上城市都把“生态城市”作为建设目标,但缺乏类似于“生态城市促进法”的生态城市建设综合立法。生态城市的建设只能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而这些原则性的法律条款执行起来存在难度

  □视点关注

  法制网记者余飞

  在持续将近一周的雾霾天气之后,连续两天的蓝天白云,让京城百姓心情大好,不少网友纷纷晒出北京蓝天美照,“北京蓝天”一时成为热门话题。

  蓝天成为热词,反衬出空气污染已成为人们心里挥之不去的阴影。而人们对环境的担心,实际上远远不止空气污染,还有水污染、土壤污染……经历了30年的经济高速发展,中国的生态环境已显疲态。

  生态环境的不健康,已经引起中央的重视。这种重视,从今年5月至今,体现得愈加明显:5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强调,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更加自觉地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决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

  6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

  6月19日,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闭幕。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指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再也慢不得、等不起。

  同在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正式施行。

  如何将一系列的环保政策和规定落到实处,真正收获一片绿水蓝天?不少业内人士认为,提升生态建设的法治化水平是重要保障。

  这一观点得到了《中国生态城市建设发展报告(2013)》的证实。近日,这份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组织编撰的报告正式发布。这份报告提出,解决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环境污染问题,建设生态城市,生态法制是重要制度保障。

  “生态法制是对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各种相关法律制度的总称。”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原主任黎云昆,是《中国生态城市建设发展报告(2013)》的参与者之一,负责生态城市发展战略与政策法规建设的调研。他说,生态城市的法律要求体现了政府依照法律实施城市规划,这种规划是保障市民长远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和谐统一的法制武器。

  据黎云昆介绍,在目前的法律法规层面,有关生态城市建设的内容涉及三个方面。“从国家宏观层面来看,是以环境保护法及各种污染防治法为核心内容的法律法规,如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对城市环境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黎云昆说,第二个方面,在于以城乡规划法为核心、其他法律法规为补充的,旨在解决城市发展诸多矛盾的法律法规;第三个方面,则是先行省市制定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如自2004年11月起施行的《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

  “尽管目前已经形成了包括宪法、法律以及相应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所构成的保障城市生态化建设的法律法规体系,但相关立法还处于较低层次,一些法律、法规有待制定和颁布。”黎云昆说,如土壤污染、化学物质污染、生态保护、遗传资源、生物安全、污染责任保险等方面的专项立法都有待建立与完善。

  另外,黎云昆认为,尽管我国绝大多数地级以上城市都把“生态城市”作为建设目标,但缺乏类似于“生态城市促进法”的生态城市建设综合立法。生态城市的建设只能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而这些原则性的法律条款执行起来存在难度。例如,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但谁来执行、谁来监督、负不了责怎么办、负不起责怎么办,这些问题都需要制定相应的细则。

  “还有一大问题在于行政执法不力,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黎云昆说。

  如何健全与生态城市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黎云昆建议,首先需要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生态城市用地规划。有了法律规范的城市用地规划,才能把生态城市建设持之以恒地进行下去。对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森林、重要的城市绿地、湿地、水源保护地、与濒危物种相关的栖息地等,应当通过法律设置永久性的保护区。

  “另外,要完善环境保护法和城乡规划法。”黎云昆说,在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方面,要确立对广义的环境保护进行全面综合整体规范的立法模式,为环境单项法的立法提供依据;构建以预防为主和全过程控制的环境管理模式,实现行政机关间的有效配合与合作;明确公民参与环保的具体机制和渠道。在城乡规划法的修改方面,主要是明确城乡规划法在城市法中的核心地位,协调与土地、农村规划、自然保护、市政、交通、文物保护等相关法律的关系。

  “较为重要的一点是,应尽快出台专门的生态城市建设促进法。”黎云昆说,制定生态城市建设促进法、生态保护法等法律,可使生态城市建设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黎云昆认为,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外,还要加大执法力度,坚决依法打击破坏生态与环境的违法行为。同时,还要健全生态城市建设法律监督体系。

  “要充分重视公众监督的作用。”黎云昆说,生态环境违法事件往往是公众能够看得见、听得到、感觉得到的事件,而且涉及公众的切身利益。公众监督可以使生态环境违法事件在第一时间被发现、被制止。另外,公众监督还可以有效制约地方政府对生态环境违法事件的自由裁量权,确保相关部门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权力。

  (责任编辑:白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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