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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时间:2009-12-19 11:42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确保风景名胜区健康发展
   自2002年5月1日颁布、施行《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来,对陕西省的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了修正;本次条例是2008年5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进行了修订,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内容十分丰富,概括起来,主要内容有,一个基本原则: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五项基本内容:设立、保护、规划、利用、管理。七项基本要求:科学评估,严格设立;科学规划,严格实施;严格保护,永续利用;健全机构,完善制度;强化职能,统一管理;规范经营,严格监督;严格执法,违法必究。十项管理制度:风景名胜区设立制度、合法权益保护制度、规划制度、建设项目选址核准制度、项目经营管理制度、管理信息系统制度、监督检查评估制度、门票和资源有偿使用费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为宣传、贯彻、落实好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全省8月份开展《条例》专题宣传月活动,8月1日定为我市统一的宣传日。我们通过新闻媒体,对《条例》及宣传活动进行全面报道;发放各类宣传音像制品、小手册;组织开展了知识竞赛、有奖问答、法律咨询服务等活动;并统一宣传标语,在风景名胜区、县城主要街道、市政府行政广场等悬挂张贴。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也在地方电视台播放2次以上、主要报纸刊登2篇以上《条例》专题宣传和风景名胜区相关内容。同时在游客集中的景区景点、游客中心、停车场、展览馆等场所,向游客和群众广泛宣传 《条例》的基本内容,宣传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的重要意义。
  风景名胜区是国家珍贵的自然和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重要资源。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陕西省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将有力保障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推进依法行政,促进风景名胜区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同时标志着我省对风景名胜区资源实行规范化、法制化保护和管理工作又步入了一个新的、更高的阶段。
摘自 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2008.08.01 城乡建设科
  (责任编辑:玮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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