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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历史文化街区建筑限高<60m

时间:2014-05-06 18:15来源:中国规划网 作者:为之

    近日,记者从青岛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了解到,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万振东向大会作了关于《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修改一稿增加了有关自然风貌保护的内容。

    增加自然风貌保护内容

    万振东说,关于总的修改和法规的体例结构,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城建环资委员会提出,草案的内容不够全面,主要局限于历史风貌和老城区的保护,自然风貌保护不够全面,主要局限于历史风貌和老城区的保护,自然风貌保护的内容偏少;条文规定比较笼统,缺乏约束力和刚性,建议进一步充实内容,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增加法规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针对这些意见,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认为,本法规保护的主要内容应基于城市风貌的整体考虑,既包括历史文化风貌,又包括自然环境要素、城市空间格局;既要保护已经形成的风貌特色,又要从城市建设发展角度,考虑城市风貌的延续、培育和塑造;除主城区的风貌保护以外,还要考虑各县级市的风貌保护要求。

    对此,法制委员会组织对草案进行了调整:一是增加了有关自然风貌保护的内容,对海滨、山体、水体等自然景观进行保护;二是增加了有关风貌保护规划的内容,突出规划在城市风貌保护中的先行性、控制性作用;三是增加了具体性、可操作性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对不同风貌的保护措施、保护要求和建设控制的高度、距离、建设项目审批等,尽量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四是删除了草案中部分与《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复以及缺乏规范性的内容。

    建立城市风貌保护名录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合理确定城市风貌的保护内容,应当将保护的重点在法规和保护名录中予以明确。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单列“保护内容”一章,一是明确城市风貌保护的内容及主要要素,包括“由海岸线、海湾、海滩、礁石、岬角以及山体、水体、丘陵地形、湿地等构成的自然风貌”和“反映本市历史文化传承的城区、街区、镇、村、建筑、庭院、名胜古迹等人文风貌”;二是规定建立城市风貌保护名录,以实现保护项目的具体化,同时考虑到保护名录的可操作性和适应性,对市、县级市两级保护名录的范围要求和编制程序进行了明确。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城市风貌保护重在规划控制,应当在法规中增加应当内容,并要体现出规划的权威性、刚性,保证相关法规能够落到实处。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保护规划”单列一章,增加有关城市保护规划、城市设计导则、保护项目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内容,同时,严格建设工程审批要求和审批程序,以保证有关城市风貌保护的规划、导则能够得到具体实施。

   海岸带纳入保护范围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城建环资委员会提出,青岛市有711公里大陆海岸线,这是本市重要的景观资源和特色风貌,法规中应当增加相应的海岸线管控、建设控制等内容。根据这些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岸带的自然风貌纳入保护范围,实行市级统筹,由青岛市统一规划。禁止破坏海湾、沙滩、礁石等自然地形地貌,划定自然岸线保护区,实施禁止围、填海等严格的保护措施并增加海滨天际轮廓线、景观视廊、岸线开放等的保护规定。

    同时,修改稿增加海滨空间建设距离、建设高度控制方面的规定,表述为“海岸带范围内,禁止新建高层建筑;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建筑体量、容积率”。此外,海岸带范围内的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度假区、自然岸线保护区域,自大陆海岸线向陆地一侧,距离一百米范围内,除依法批准的码头、市政、社会公益设施以及军事等用途外,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海岸带范围内的其他区域,应当划定海域保护控制线,明确建设控制要求。

    信号山周边建筑不得超60米

    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学者、区(市)规划部门提出的意见,法制委员会提出,在草案中增加条款,表述为“下列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其中包括团岛湾头至王哥庄晓望河入海口的海岸带范围内;八大关、汇泉角、太平角历史文化街区内;浮山山体绿线外延100米内。

    针对日益增多的高层建筑遮挡山体破坏景观的现象,法制委员会将以增加条款,表述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山体轮廓线和眺望视域保护要求,按照不超过山体海拔高度三分之二的原则,划定山体周边建筑高度控制线。山体周边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屋脊线海拔高度不得突破高度控制线。”

   《修改稿》还提到,历史城区主要山体的周边建筑高度控制线分别为:贮水山为45米;观海山、鱼山、八关山为50米,观象山、青岛山、信号山为60米,太平山为80米。

    特定街区内建筑不得超18米

    万振东在汇报中提到,法制委员会建议在人文风貌保护中突出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增加了有关历史城区色彩、天际轮廓线、景观视廊、路网格局、风貌道路等方面的保护规定,并对历史城区、街区建筑高度控制作出具体规定,表述为“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内,根据整体风貌和不同风貌要素的保护要求。分区控制建筑高度,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专项规划中确定具体的建筑高度控制范围和控制要求。其中,新建建筑高度不得高于其周边的被认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历史建筑等保护主体;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不超过18米,历史城区南部滨海岸线与其北侧首条城市干路之间的街坊建筑高度不超过15米。”

  (责任编辑:白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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