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5月29日修订颁布实施。为了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近日,省建设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认真制定落实《条例》宣传计划,采取多种形式,突出宣传重点,领导上手,专人负责,把宣传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通知》指出,风景名胜区是珍贵的自然和文化资源。各地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把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严格履行职责,抓好贯彻落实,把《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推进我省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通知》要求,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在今年8月份开展《条例》专题宣传月活动。通过新闻媒体,对《条例》及宣传活动进行全面报道;发放各类宣传音像制品、小手册;组织开展知识竞赛、有奖问答、法律咨询服务等活动;统一宣传标语,在风景名胜区及城市主要街道悬挂张贴。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至少要在地方电视台播放2次以上、主要报纸刊登2篇以上《条例》专题宣传和风景名胜区相关内容。要在游客集中的景区景点、游客中心、停车场、展览馆等场所,向游客和群众广泛宣传《条例》的基本内容,宣传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的重要意义。8月1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在城市主要街道及景区出入口悬挂《条例》宣传标语。通过宣传月活动,使《条例》引起全社会的关心、重视和支持,营造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浓厚社会氛围和良好舆论环境,使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变成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通知》强调,我省各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凡尚未编制完成总体规划的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2009年上半年必须完成。按照国家和我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全省各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陕西省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规定的审批程序,景区规划未经审批一律不得进行任何建设项目,对于违反规定程序进行违法建设的,必须依据《条例》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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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玮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