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城市规划是一项引导和管制土地发展及用途的工作,目的是促进社区的卫生、安全、便利及一般福利,并且为市民缔造一个组织更完善、效率更高和更称心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城市规划委员会(下称“城规会”)是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2条成立的法定组织,旨在透过有系统地拟备行政长官所指示的香港某些地区的布局设计及适宜在该等地区内建立的建筑物类型的图则,以促进社区的卫生、安全、便利及一般福利。
按照城市规划规例的规定,城规会可规定规划署署长拟备图则或简图,以便执行条例所订明的职能。规划署是城规会的执行机构,由规划署署长掌管,负责制订、监管及检讨规划图则、规划政策和与建设实体环境有关的计划,并处理全港、次区域及地区三个不同层面有关规划的一切事宜,同时亦为城规会提供服务。
根据1991年11月制定的城市规划(修订)(第二号)条例的规定,当局亦成立了城市规划上诉委员会,聆讯所有因不服城规会经覆核后否决规划申请而提出上诉的个案。
为求更有效履行城规会的职能,城规会成立了两个规划小组委员会,即都会规划小组委员会和乡郊及新市镇规划小组委员会,以便进行拟备法定图则及考虑规划申请的工作。此外,根据1998年城市规划(修订)条例的规定,城规会获授权力,可委出由其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即聆讯反对小组委员会,聆讯反对个案。
城市规划委员会(下称“城规会”)是根据香港法例第131章城市规划条例(下称“条例”)第2条成立的法定组织。
城规会的主要职能由条例第3条规定,即通过有系统地拟备行政长官所指示的香港某些地区的布局设计及适宜在该等地区内建立的建筑物类型的图则(即分区计划大纲图及发展审批地区图),以促进社区的卫生、安全、便利及一般福利。城规会根据条例第6条的规定,考虑就该等图则提出的反对,然后根据条例第8条的规定,将草图连同并无撤回的反对,一并呈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以便作出最终决定;城规会亦分别根据条例第16及17条的规定,考虑和覆核规划许可申请。
此外,根据香港法例第563章市区重建局条例第25条的规定,市建局可将根据第(3)(a)款拟备的图则呈交城规会供其考虑。在有任何根据该款拟备的图则呈交城规会时,城规会可(a)认为该图则适宜公布;(b)认为该图则在作出城规会所指明的修订后适宜公布;或(c)拒绝认为该图则适宜公布。城规会根据第(6)(a)或(b)款认为适宜公布的图则,须当作是由城规会为施行城市规划条例而拟备的草图,城市规划条例的条文亦据此适用。
城规会设有主席、副主席、5名官方成员以及33名非官方成员。城规会的秘书是规划署副署长城规会全体成员皆由行政长官在香港政府宪报公布。任期通常为期一至两年。非官方成员分别来自社会各个专业与阶层。
城规会定期开会以执行其职能,会议通常在每个月的每隔一个星期五召开。
自1991年城市规划(修订)条例实施后,法定规划工作已扩展到市区以外地区。为应付整体工作量的增加,城规会成立了两个规划小组委员会,即都会规划小组委员会和乡郊及新市镇规划小组委员会。都会规划小组委员会和乡郊及新市镇规划小组委员会分别管辖的范围
每个小组委员会设有主席(现时为规划署署长)、副主席(一名非官方成员)、5名官方成员(现时为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副秘书长(运输及工务)、房屋署署长、民政事务总署署长、环境保护署署长及地政总署署长或他们的代替成员),以及18名(都会规划小组委员会)和13名(乡郊及新市镇规划小组委会)非官方成员。规划署副署长和地区担任两个小组委员会的秘书。
(责任编辑:玮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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