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宁4月15日电(记者黄浩铭)没有商品、公司、经营场地,以“资本运作”的名义鼓吹高额回报。近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李某、胡某、颜某、李某惠均是湖南省涟源市桥头河镇人,2010 -2013年间,4人在广西东兴市打着“连锁销售资本运作”的幌子,发展了一个参与者人数众多,涉案数额较大的传销组织。 该组织的运作方式是,参加者经缴纳申购款获得加入资格,以69800元申购21个份额,加入该组织后要发展直接下线3个,才能获得提成。以发展人数的数量、申购“资本运作”的份额作为级别晋升、返利的标准,引诱鼓动参加者发展下线。并按照五级三阶制组成层级,即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本人和伞下体系累计销售600个份额以上时,可成为高级业务员(即上总),上总之后就有资格办理申购和分红。 这个所谓的“连锁销售资本运作”所有提成和奖金均来源于下线交纳的申购款。组织中的成员自己加入后,以在东兴这边好做生意、叫亲戚朋友先来看看为由,等人来到东兴后,就想办法对他们进行鼓吹“资本运作”合法,加入后赚大钱的方式骗他们加入。 由于“业绩”突出,李某等四人均“晋升”为高级业务员。侦查机关依法对四人的住所进行搜查时,搜出资本运作名单、资本运作网络图、工作手册、教案本、会议记录本,印有“幸福的港湾”、“东兴边贸中心”、“投资读书”的宣传书籍等物品。 东兴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胡某、颜某、李某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4年12月1日,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颜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惠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一审判决后,李某、胡某不服,上诉到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且原判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李某、胡某及原审被告人颜某、李某惠判处刑罚,已充分考虑四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原判量刑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