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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广西城市规划师报名时间为5月27日至7月7日

时间:2011-05-29 09:40来源:中国规划网 作者:为之

桂人考函﹝2011﹞26号

 

关于做好广西2011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

 

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社局人事考试机构、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1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1﹞29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现将2011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2011年10月22日 上午 09:00-11:30 城市规划原理

  下午 14:00-16:30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2011年10月23日 上午 09:00-11:30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 14:00-17:00 城市规划实务

  二、报考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9号)、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20号)和原人事部办公厅、原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2001〕38号)文件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三、报名时间及现场确认的相关说明

  (一)报名方式

  考试报名采用报考人员在广西人事考试网上(www.gxpta.com.cn)报名和现场资格审核确认的方式进行。

  (二)报名时间

  全区网上报名时间为2011年5月27日至2011年7月7日。

  (三)现场资格审核

  1.区直单位现场资格审核时间:2011年7月4日至7月8日,地点:广西人事考试报考大厅(南宁市金洲路33号、广西人才大厦三楼)。资格审核确认业务办理时间: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 - 17:00.

  2.各市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时间原则上与区直单位的一致。现场资格审核截止时间不能推迟,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广西人事考试中心同意后由各市另行通知。

  (四)报考手续及提供相关材料

  1.首次报考人员上网填写《2011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同时上传一寸当年正面免冠照片(具体操作按网上“照片上传说明”进行)。网上打印的报名表须经所在单位初审并加盖公章,携带报名表、身份证、学历证书(证件需提交原件和复印件),符合免试科目条件的还须提供单位出具的免试证明(网站:办事指南栏目中的资料下载: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免试证明材料样本)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等,到现场办理确认和交费手续。

  2.非首次报考人员上网填写《2011年度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在表中只能对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考试科目进行一次性修改,并按本人所报考科目进行网上缴纳报考费且查询“网上在线支付情况”为“已交费”时,即为完成报考手续,不需要再到现场办理资格审核确认和缴费手续。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到现场确认及缴费的,须提供网上打印的报名表(由所在单位初审盖章)和去年参加考试的准考证(或成绩单)方能办理。

  3.报考人员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要负责。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五)报考人员若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报名和缴费视为自动放弃报考,不再受理补报。

  (六)打印准考证

  已缴费的报考人员,请于2011年10月12日后登陆广西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须打印出照片,自贴照片无效,黑白、彩色均可)。

  四、考试收费及票据的领取

  (一)收费依据

  按桂价费〔2004〕103文规定,报考人员缴纳报名费每人次10元;考试费客观题每人每科60元、主观题每人每科120元。报名费10元留给各市报名点,作为组织报名费用,其余费用上缴广西人事考试中心作为组织实施考试、阅卷及上缴国家试卷费用等。

  (二)发票领取

  1.现场办理审核确认的考生,交完费后即可领取。

  2.网上交费的考生于该考试报名缴费截止次日20天后到该考试开考当天止,持本人身份证或者报名表到南宁市新竹路20号广西区人事考试中心303室领取(所开票据均为事业性统一收据)。

  3.各市报名点的领取方式由各市另行安排。

  (三)上报材料

  各市人社局人事考试机构务必于2011年7月底前将报考人员的汇总表(报考材料由各市封存备查)报广西人事考试中心考务部,并与该部核准报考人数、科目数后,于7月底前上缴考试费用。

  五、试题类型和注意事项

  1.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城市规划原理(客观题)、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客观题)、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客观题)和城市规划实务(主观题)4个科目。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城市规划实务科目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

  2.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存储功能的计算器。

  3.考试时必须携带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和纸质准考证,两证齐全,才允许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六、考场设置

  本次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点设在南宁市,全区各地考生集中到南宁应考。

  七、成绩管理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分为考全科、免二科2个级别。参加考全科(4科)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免二科(考2科)考试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八、成绩查询与证书办理

  1.考试结束三个月后可在广西人事考试网查询成绩,咨询电话:5841400.

  2.证书办理具体时间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gx.lss.gov.cn)中的“职业资格查询”专栏公布为准。办理地点:南宁市怡宾路6号 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窗口),咨询电话:5595807.

  九、咨询电话

  政策文件咨询:5864453(区职改办)

  网上报名咨询:5841400 5505211

  资格审核咨询:5566994 5505211

  附件: 1.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2.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3.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 日

  附件1: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

  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1999年4月7日 人发﹝1999﹞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建委(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保障城市规划工作质量,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城市规划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范畴,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

  第四条凡城市规划部门和单位,应在其相应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城市规划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城市规划技术咨询,城市综合开发策划等关键岗位配备注册城市规划师,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全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三)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

  (四)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

  (五)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六)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七)人事部、建设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建设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编制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必须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人事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并负责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考务工作。

  第十条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建设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各级人事部门对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二条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注册的人员,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所在地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统一报建设部注册登记。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核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

  第十三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道德;

  (二)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城市规划师岗位上工作。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四条注册城市规划师每次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当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注册城市规划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所在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的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向建设部办理撤销注册手续: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脱离注册城市规划师岗位连续2年以上;

  (四)因在城市规划工作中的失误造成损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部申请复议。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注册城市规划师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秉公办事,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证工作成果质量。

  第十七条注册城市规划师对所经办的城市规划工作成果的图件、文本以及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注册城市规划师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及决定提出劝告,并可在拒绝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城市规划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注册城市规划师应保守工作中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第二十条注册城市规划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二个或二个以上单位执行城市规划业务。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第二十一条注册城市规划师按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工作水平。参加规定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作为重新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按本规定通过考试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三条境外人员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在境内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人事部、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

  为保证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对长期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的认定,具体办法如下:

  一、认定范围: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城市规划咨询等相关业务工作,1997年底以前担任建筑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二、申报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二项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认定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

  (一)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相近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2.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规划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5年。

  3.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规划专业中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5年;相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30年。

  (二)技术资历和工作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人口规模在50万以上的大城市总体规划一项,或中、小城市总体规划2项。

  2.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大城市分区规划3项。

  3.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详细规划5项。

  4.连续担任甲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副总规划师及以上技术管理职务5年以上。

  5.连续担任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满5年,且所担任职务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三、认定组织:

  由建设部、人事部组成“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领导小组”(附1),负责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四、认定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附下列材料:

  1?《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申请表》(附2)一式两份。

  2?学历证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

  3?单位出具的技术资历、业务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证明文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推荐名单报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推荐的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提出拟定的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四)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申请认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审核,将合格人员名单报建设部、人事部办理批准手续。

  五、上报材料时间:

  请各地将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申报材料于1999年7月30日前报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

  六、认定要求:

  (一)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要严格按本办法确定的范围和程序要求进行审核,并对认定人员实行总量控制。

  (二)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认定工作的领导,严格认定程序,确保认定工作的质量。对申请认定过程弄虚作假的地区和个人,一经查实,即行取消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七、凡是申请认定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均按本办法办理。

  附件2: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0年2月23日 人发﹝200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建委(建设厅)、规划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9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规范和加强考试管理,切实做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从2000年开始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10月份)。首次考试时间定于2000年10月14日至15日。

  二、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的考务工作,由当地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管理法规》、《城市规定相关知识》和《城市规划实务》。

  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其中《城市规划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三个小时,其他三个科目考试时间均为两个半小时。

  四、在《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则》、《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一)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二)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五、凡符合《暂行规定》第七条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六、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七、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赁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者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八、建设部负责组织编写和确定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指定用书及有关参考资料,并负责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培训管理工作。

  九、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组织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师资培训工作,经培训合格后,由建设部分布发注册城市规划师培训教师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培训任务。申请承担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的单位要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批准。

  十、坚持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加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及管理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考生参加考前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十一、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十二、要严格执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附件3:

  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

  (2001年5月24日 人发﹝200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规划局:

  根据我国城市规划队伍的实际情况,为切实做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经研究决定,对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符合《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0]20号) 第四款免试部分科目的报名条件,并在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人员,报名时必须审查学历和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年限。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一)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二)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三、对符合上述条件,并参加了2000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其《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市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均达到当年国家确定的合格标准者,即可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一)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二)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请各地在组织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前,将本规定的各项条件予以公布,并在报名过程中,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严禁弄虚作假。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白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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