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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获省人大批准 楼距最低标准明确

时间:2011-10-21 10:50来源:中国规划网 作者:张诚文

  中国规划网哈尔滨10月21日电 记者张诚文 昨天,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据悉,该《条例》将更加注重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统筹全市域范围(5.3万平方公里)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和城乡建设活动,推动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

  《条例》对新建建筑与相邻住宅相对间距的最低标准做出了细致规定。《条例》规定,与新建建筑物相对的建筑物为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病房楼的,建筑间距按新建建筑物与相邻住宅日照间距标准确定;相对建筑为其他非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住宅日照间距标准的三分之二。新建建筑与相邻住宅相对间距小于新建建筑檐高2.15倍的,应按照国家强制标准有关日照的规定,采取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建筑间距,并同时满足以下间距最低标准:

  ——高度不大于24米(包括24米)新建建筑位于相邻住宅北向或北偏东60°、北偏西60°以内,新建建筑纵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1.2倍,且不得小于20米;位于其他朝向的,新建建筑纵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1.8倍,且不得小于20米。

  ——高度不大于24米(包括24米)新建建筑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1倍,且不得小于15米。

  ——高度不大于24米(包括24米)新建建筑山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3米。

  ——高度大于24米新建建筑位于相邻住宅北向或北偏东60°、北偏西60°以内,新建建筑纵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2/3倍,且不得小于40米,超过60米的,可按60米确定;位于其他朝向的,新建建筑纵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1.2倍,且不得小于45米,超过120米的,可按120米确定。

  ——高度大于24米新建建筑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1/2倍,且不得小于25米,超过50米的,可按50米确定。

  ——高度大于24米新建建筑山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相对间距,不小于20米。

  (责任编辑:白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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