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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不当大拆大建造成房屋短命

时间:2010-05-18 11:33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本报讯 媒体关于住建部副部长仇保兴“我国住房寿命25年至30年”的报道让北京律师秦富亭致函住建部,申请公开我国住房质量的全面调查结论,本报曾做过报道。昨天,秦富亭律师收到了住建部的答复。

  秦律师拿着住建部回复的《告知书》,向记者表达了疑惑。“住建部没有公开我申请的我国住房质量调查结果,或者告知我到底有没有这份调查报告,只是否认房屋质量造成建筑短命,住建部的回复可能是对我申请的误读。”

  记者在住建部给秦富亭律师的《告知书》上看到了下述内容的回复:仇保兴副部长在大会演讲时提到:“有些城市建筑寿命(因为短时的城市规划和不当的大拆大建)从现在的平均35年也应该提到100年甚至更长久,延长建筑的寿命就等于节能减排”;由此可见,有些城市建筑(相对非城市建筑而言)在建筑的寿命期内,因短时的城市规划和不当的大拆大建缩短了合理的使用年限,并不是因房屋质量造成了建筑寿命缩短;演讲中并无“我国住房寿命25年至30年”的表述。

  秦富亭律师说,对于住建部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他十分感谢。但他对答复不能理解:“住建部是否认为建筑质量差不是造成建筑寿命不合理缩短的要素?《告知书》关于仇保兴副部长讲话的解读,是否能够明确为建筑寿命缩短都是由于短视的城市规划和不当的大拆大建而不是因住房质量所造成的结论?有些城市35年建筑寿命的统计依据和方法又是什么?”一纸解释说明的《告知书》给秦律师带来了更多的疑惑。

  “我申请的不是仇保兴副部长的演讲稿内容及如何解读,而是关于我国的住房质量信息。”秦律师表示,住建部误读了他的申请。“无论之前媒体报道‘我国住房寿命25年至30年’的引用是否准确,无论建筑短寿的原因是由拆建还是质量引起的,既然仇副部长引用了35年这一具体数据,那么,公民申请公开这一数据及相关问题的来源就是合理的,住建部就应当履行信息公开的职责。

  在申请书中,秦富亭律师要求住建部公开我国住房质量调查鉴定结论,但住建部的回复却仅限于对仇副部长的演讲解读,显然没有满足秦律师的要求。“住建部要么是尚无质量报告,要么是有报告但不予公开。无论哪种情况,住建部都应当作出说明。”秦律师说,如果尚无他所申请的住房质量报告,说明住建部应当尽快组织这一方面的工作,并对存在的住房质量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因故不予公开,则说明住建部在履行职责上存在认识和作为上的误区。

  秦富亭律师认为住建部的《告知书》没有适当告知,也没有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他准备再请住建部正确理解其申请要求,公开我国住房质量的相关信息。

  新闻悬疑

  住房寿命为何低于土地使用权年限

  无论“有些城市35年建筑寿命”的数据从何而来、是否准确,我国住房设计使用50年,而商品房产权却是70年这一矛盾却显见无疑。对于这种不合理现象,秦富亭律师认为主要问题在于我国住房质量的法律体系存在缺陷。

  秦律师介绍说,土地使用年限与住房设计寿命应当相适应,住房的设计使用年限还应当多于土地使用年限。而现有立法却恰恰相反,出现了住房设计年限远远短于土地使用年限的现状。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居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70年。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对住房质量问题进行立法后,国务院始终未对住房使用年限作出明确规定,而是又转委托与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规章,最终规定:普通住房和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秦富亭律师认为,住房质量问题的立法层级大大降低不说,立法内容也出现错位。如果土地使用年限和住房使用年限均由国务院统一规定,这一现象一般是能够避免的。

  此外,秦律师还认为,规定住房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是国内若干家规划、建筑设计、研究机构,主要起草人是这些机构内的专业人员,尚未达到《立法法》要求的“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这样制定出的规章,难免带有其局限性,而住房者利益的被关注度则由于参与主体缺位,在制定规章中极易被忽视。

  (责任编辑:玮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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