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法律制度四十八: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解读:自200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市招投标市场发展总体是好的,招投标活动日趋普及,招投标领域不断扩大,已经成为经济生活的重要内容。但是,我市的招投标活动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少数项目业主逃避招标、虚假招标,不按照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有的投标人串通投标,以弄虚作假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等行为,严重妨碍了《招标投标法》的实施,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滋生了腐败现象,因此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内在要求。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白雪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