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德海
古镇是活的文物,是古代灿烂文化在现代社会的一种延续。我国古镇的保护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先后公布了三批四次历史文化名城的名单,加起来是101处;同时,我国上世纪50年代以来就颁布了不少保护古镇的法律法规。如50年代中期《关于保护古文物建筑的指示》,60年代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70年代《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80年代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先后出台。
但是,所有这些措施都还没有完全有效地保护我们的古镇。以101个历史文化名城为例,除了云南丽江、山西平遥还有陕西的韩城等等极少数比较完整地保护下来外,相当多的名城、古镇受到破坏,有的甚至破坏得面目全非。历史文化名城尚且如此,古镇不会除外。古镇受到的破坏无非有自然和人为的两种因素。但从今天看,我们的法律法规对古镇的保护未能起到有效的作用可能是其中的重要因素之一。除了违法土地批租以外,大量的破坏来源于古镇的所谓“开发利用”,而忽略了我国保护文物的基本原则:保护第一。
为什么我们有那么多措施和法律,仍然不能有效保护古镇呢?主要的原因有四个:一是缺乏一部专门保护古镇的法。因为古镇作为一种文物,与其他文物的保护有很大的不同。其他文物一旦发现,其保护、利用就比较单纯。而古镇的保护是一种活的保护—— 既要保护古镇所传承的古代文化,又要适宜生活。对外面的人来说,希望看到的古镇越古越好,但对内部的人来说,也有一个现代化生活的要求。因此,现代社会中的古镇面临一个共同的问题,即如何作为古代文物存在下去,又能够合理开发使用,使它能够更好地为现代生活服务。而古镇也只有在合理开发和使用中才能得到长久的保护。如果没有了生活于其中的古镇居民,古镇同样无法传承。但开发利用不当极易对古镇带来破坏。在市场经济和旅游经济发展起来以后,如何防止不合理的开发和利用破坏古镇,成为中国文物保护中的一道难题,其困难和风险是一般文物保护所没有的,也不可能仅靠一般的文物保护法来保护。
二是对古镇的破坏往往不是私人,而主要是政府有关部门。没有政府部门的同意、默认或不作为,有些甚至就是政府本身的行为,任何一种对古镇的破坏都不大可能。虽然古镇的保护也有其政府主体—— 文物办,但在所有的政府部门中,文物办是最没有权也最没有经济力量的机构。要靠这样一个机构去阻止对古镇的赢利性破坏,不但不现实也不可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量古城镇的破坏,也从侧面显示了作为国家机关的文物办在保护古镇方面的苍白和无力。
三是目前的政绩考核机制,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古镇的保护。为了促进地方GDP的增长,各地都展开了一轮又一轮的房地产开发。而这些房地产开发如果不规范,势必会冲击甚至破坏古镇的文化传承。据报道,近10年来,全国每年土地违规违法案约15万件,其中地方政府主导的违法用地占80%。这还不包括许多没有成为“案件”,打着开发利用招牌的大量违法批租土地现象。这其中就包括大量对古镇的破坏。其实,以提高GDP为目的的破坏古镇是一种极其短视的行为。在现代市场经济下,古镇的保护不仅有重要的文化价值,而且有巨大的经济价值。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古镇,可以无穷尽地造福于当地群众。上海七宝古镇,由于较好地处理了古镇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给这一地区带来了巨大的活力,成为七宝地区的文化中心和持续不断的经济增长点。而同为上海西部的一个千年古镇,由于只注意房地产开发带来的GDP效应,小桥、流水、人家等均已被林立的高楼、仿古的商场蚕食得无影无踪,只留下孤零零的一个寺庙,令人遗憾。而房地产开发带来的GDP效应不过是几年的事。任何一个有头脑的政府都不会干这样的傻事,问题就出在我们现今的政绩考核机制。建议有关部门将古镇保护列入各地政绩考核,地方GDP的发展必须与古镇保护相一致。对于没有尽到义务保护古镇的当地政府责任人,不仅GDP不能作为其政绩考核的依据,而且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其四,对古镇的破坏往往打着美丽的标签,如开发经济、挖掘文化价值等等,这与普通文物的盗窃、损毁有很大不同。比如《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利益集团介入的对古镇的开发中,即使古镇完全被改变,又怎么认定其“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事实?谁来追究?怎么追究?向谁追究?而这些问题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古镇的全面保护就难以实现。
多年前,美国前总统里根访问中国时,站在长城上曾不无感慨地说道:“到了长城才体会到,如果没有这样一个伟大的民族,就创造不出这样伟大的奇迹。”中国的古镇虽然不同于长城,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折射着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光辉,可以从中感受到一个伟大民族的历史和精神。保护和爱护古镇不仅是开发利用古镇的目标,也是我们宏扬中华文化,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需要。而面对经济开发大潮中各种利益的冲击,保护古镇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确立严格的法制机制。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在文物保护法的基础上,根据古镇保护的特点,尽快出台一部专门法—— 古镇保护法。《文物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应当适用于古镇保护法,但后者又应有自己的特点。古镇保护法的重心是调整古镇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严格确立保护第一,开发利用服务于保护的宗旨,任何不利于保护的开发利用都应当明令禁止,并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对于最容易侵犯古镇的政府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升高审批的档次,对于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古镇开发必须由省级和国务院文物办审批,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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