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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龙华的“就地”城市化

时间:2011-11-23 09:51来源:中国规划网 作者:郭晓鸣

    龙华社区属成都国家级经开区新区,位于成都中心城区与龙泉驿城区的连接带,区位、交通、基础条件优势明显。现龙华社区面积13007亩,下辖33个居民小组,有2683户7877人。在推进城市化过程中,龙华社区成立了全省首家农民股份合作社,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同时,创新社区管理办法,在实践中探索出“农民主体、民主决策,市场运作、股份合作,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的运行机制,破解城乡二元结构,化解“三农”难题,彻底转变农民生产生活方式,实现了农民充分就业、充分安居、充分保障和社区可持续发展,探索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发展路径。
    □郭晓鸣
    快速城市化背后隐藏着不可低估的矛盾与风险,征地拆迁、农民安置和居民失业等社会矛盾日渐升级,很大程度上,政府强制性地低价征地、高价拍地的城市化模式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日益难以为继。其特征和弊端是:
    第一,政府垄断的城市化:城市政府垄断了建设用地一级市场。整个建设用地开发过程中,地方政府是土地交易的控制者和实施者,并以此推进城市化的进程。政府通过垄断土地征收和出让两个关键环节获得了巨额的土地级差收益,而农民不仅没有充分分享城市化带来的好处,相反还可能在该过程中被强制性地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权益,并且缺乏可持续性的就业渠道。
    第二,农民失地的城市化:放弃土地是获取城镇户口的必要条件。农民要获得城镇户口成为市民就不得不放弃土地,土地换社保、换就业、换新居等方式成为城市化的主要实现形式。农民失去土地进入城市后,所面临的不仅仅是居住空间的变化,更是原有社会生态的剧变;如果就业问题解决不好的话,未来收入会受到严重影响。
    第三,农民被动的城市化:农民缺失城市化的主动权和选择权。在传统的城市化模式中,郊区是否被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农民本身并没有参与和决策的权利。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和方式很多情况下由政府单方面决定,政府和农民之间往往存在较为激烈的征地拆迁矛盾,土地变性的收益分配也存在严重问题。
    正因如此,对传统城市化模式进行反思和调整就必然地成为受到广泛关注和重视的重大问题。龙泉驿区龙华社区的“就地”城市化道路可称为卓有成效的创新性实践。
    其一,“就地”实现农民居住方式转变。农民以承包地、宅基地、集体资产及现金等要素入股成立农民股份合作社,由合作社进行土地综合整治。通过土地整理置换,将原先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置换到经济价值高的区域,提高土地级差,并且由农民充分享受土地的级差收益。让农民在不转移入城的前提下实现了居住方式的转变,享受到城乡同质的生活条件。
    其二,“就地”实现农民就业方式转变。在龙华社区,农民股份合作社利用农民入股土地资源,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构建农民变市民的就业产业支撑,劳动力迅速高质量转移到二、三产业,非农就业率达92%以上。同时,农民股份合作社还成立了物管公司、置业公司、绿化公司,让农民在不离开家乡的条件下实现了非农就业和持续稳定增收。
    其三,“就地”实现农民保障方式转变。建立新的社会保障架构是龙华社区“就地”城市化的基础性支撑,通过新的保障体系的构建,农民在不失去土地的情况下能够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均等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
    毫无疑问,“龙华实践”的“就地”城市化模式,是在统筹城乡发展背景下,通过对城市化的基本理念、土地管理制度、投资体制等内容的主动创新,有效缓解了当前城市化进程中的资金不足、动力不强、拆迁冲突多、“城市病”突出等诸多矛盾。更重要的是,其以农民为主体,以充分保障农民利益为目标的发展取向,代表着未来新型城市化道路选择的基本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和推广价值。
    由此可获得如下重要经验与有益启示:
    农民主动城市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趋势。当城市郊区农民有愿望和能力自主推进城市化时,政府应当赋权和让利,即将城市化的权利赋予农民,将城市化带来的土地变性的收益让渡给农民,从而根本解决城市化中的征地矛盾,缩小城乡发展差距。
    社会资本是推动城市化进程的重要手段。在大多数情况下,地方政府只能通过低价征地、高价卖地的方式来进行城市化投资。但随着土地的紧缺以及对农民利益和生态环境的关注,这种畸形的城市化必将难以为继。从“就地”城市化模式中却可以看到,在城市化的首要环节即土地整理和基础建设过程中就率先通过市场机制吸纳社会资本前期投入,构建多元化的城市化投入机制,弥补了政府投资能力不足的问题。
    新型城市化要求对相关制度进行根本突破。从“龙华实践”的“就地”城市化模式可以发现,当新型城市化理念向实践转变并落到实处时,必须对相关重要制度和政策进行根本性突破。首先是土地管理政策的突破。打破目前对城市规划圈内圈外土地按不同所有制准入的政策,城市规划圈内或近郊有开发价值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用途管制前提下,应允许在不改变所有制性质的同时进行非农建设。其次是城市管理体制的突破。对于城郊地区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主动实现城市化发展的区域,应当将其纳入城市管理体系,对该区域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运营和管护。(作者系四川省社科院副院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四川省农经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中国规划网成都11月23日电

  (责任编辑:白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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